汕金府〔202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 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区(县)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意见》(汕府〔2020〕6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2020〕72 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 号)的要求,现就我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区(县)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意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依法调整由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二、第一批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附件1)共231项,调整由全区12个街道实施;第二批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附件2)共244项,先调整由试点街道(鮀江街道、鮀莲街道)实施,试点时间自公告施行之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试点时间结束后调整由全区所有街道(石炮台街道、金砂街道、东方街道、大华街道、光华街道、金东街道、广厦街道、小公园街道、岐山街道、鮀莲街道、鮀江街道、月浦街道)实施。有关部门要与街道密切合作、有序组织开展执法活动和相关工作。
三、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上下联动,大力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8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第一批).xls
附件2: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第二批).xls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