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1771892916J/2026-00125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7-23
名称: 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汕金府〔2026〕14号 发布日期: 2026-07-2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29  浏览次数:-

汕金府规 2026004

汕金府〔202614


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业经2026722日五届10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2026723


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区级公租房的筹建和配租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级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区住建局作为区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承担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发改、财政、民政、公安、统计、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级公租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协助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筹集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采用投资建设、收购、租赁和清理政府闲置住房等形式筹集区级公租房。区级公租房房源在入住使用前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必要修缮、装饰和配套,达到能满足基本家居生活所需的设施和功能要求后投入使用。

  区级公租房投入使用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委托房源提供单位或其他机构对公租房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服务。收取的公租房租金上缴区财政作为公租房专项资金,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区级公租房的收购、租赁、改造和维修的资金来源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三部分组成。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区财政、区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七条 区级公租房保障对象如下:

  (一)金平区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二)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 申请承租区级公租房的标准及准入条件:

  (一)金平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具有金平区户籍;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由单位缴纳的,需同时提供缴费单位工资凭证,挂靠缴纳社会保险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3、本人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其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符合我区当年度公布的保障对象居住面积要求;

  4、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户籍不属金平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由单位缴纳的,需同时提供缴费单位工资凭证,挂靠缴纳社会保险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

  4、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第九条 正在金平区、龙湖区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请区级公租房。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承租区级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申请人身份证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向户籍或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受理、初审及申请公示。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复审后,报区、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对符合条件核准登记的配租申请人,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配租对象。配租对象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并向配租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区级公租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三)收入状况;

  (四)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情况,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情况依法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核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核实。申请人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家庭情况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配租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出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公租房的资格。

  第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和金平区新就业人员取得公租房后,承租期间租金及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级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区级公租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腾退公租房:

  (一)租赁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已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公租房,确有困难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审查同意,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腾退期间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间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150%计收租金。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300%计收租金:

  (一)腾退期满未申请过渡期且不腾退公租房的;

  (二)腾退期满申请过渡期但未经批准且不腾退公租房的;

  (三)过渡期满不腾退公租房的。

  不腾退公租房或者支付租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承租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停止承租公租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提交书面声明,经确认后终止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已经承租公租房的,租赁合同终止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公租房。

  附录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7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722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抄送: 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各人民团体。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23日印发



了解解读详情,请点击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