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金府办〔2008〕115号
印发汕头市金平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粮食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金平区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汕头市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全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根据《汕头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分为市级(Ⅲ级)和区县级(Ⅳ级)两级。
市级(Ⅲ级):两个以上区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区县级(Ⅳ级):在辖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地方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金平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经贸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组成。
(二)金平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金平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金平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区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工商局、审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金平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协助市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收集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预测全区粮食供求状况、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及建议。
2、区经贸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3、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保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5、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能力,做好恢复或扩大生产的有关工作,重点指导确定生产规模及粮食作物种类等。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7、区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以及粮食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
8、区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牵头研究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区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0、区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收支的审计。
11、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各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提请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再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并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网络,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为市粮食部门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信息。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区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应急报告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和改革、粮食、价格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 ,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区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我区在市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
2、区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与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运送到我区各粮食应急供应点,及时投放市场,根据市的规定,地方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经区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各街道办事处接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市粮食部门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三)区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区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获取市粮食部门的支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如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人民政府及时向上级提出申请。
(四)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区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我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我区属中心城区,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由市粮食部门直接掌握。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政策的支持下,逐步建立健全我区粮食加工的应急网络。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我区要会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选择认定一些国有的或者信誉好的非国有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原则上5万人口以上的街道2个,5万人口以下的街道1个。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要与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供应。
(三)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四)培训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三)奖励和处罚
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