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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印发金平区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0-12-06 04:5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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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办〔2010〕5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金平区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金平区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我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区政府决定强化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完善考核奖罚机制,推动工作落实。根据《汕头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中共金平区委金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责任制的决定》等规定,结合《金平区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城市管理工作方针,建立检查、监督和综合考核“三位一体”的城市管理考核机制,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实现城市长效管理,提高市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金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简称“区城管办”)具体负责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城管办建立城市管理考核成员库,由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建设、卫生、水利、环卫、经贸、旧城办等部门负责城管工作的领导或业务骨干及十七个街道分管城管工作的副主任组成,每月从考核成员库中抽调人员负责月考核的检查工作。另外,由区城管办成员及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城市管理考核团,负责年终考核工作。

三、 考核对象

   (一)石炮台、金砂、金厦、东方、大华、同益、光华、东墩、广厦、海安、新福、乌桥、岐山、永祥、鮀莲、鮀江、月浦等十七个街道;区城管局、环卫局、经贸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旧城办等七个区直单位。

(二)区公安分局、工商局、环保局等三个市驻区单位。

四、考核内容 

(一)实施城市管理效果

1.市政设施管理;

2.园林绿化管理;

3.环境卫生管理;

4.市容市貌管理;

5.集贸市场管理;

6.旧城改造管理;

7.执法执勤管理;

8、环境保护管理。

(二)各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和任务分工落实情况

1.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情况。

2.有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落实的措施,建立有效的标准化管理。

3.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考核制度及实施情况。

4.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城管委交办的城市管理工作以及落实区城管办“整改通知”或“督办通知”等交办任务的成效。

5.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等全市、全区重大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成效。

6.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新闻媒体曝光整改落实情况。

(三)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金平区城市管理月考核表》及《金平区城市管理年终考核表》(下称《考核表》)。《考核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考核方式

    根据各考核对象的城市管理职责,合理拟订考核项目,量化考核指标,制订《考核表》,客观、公正地开展考核工作。《考核表》分为月考核、年终考核两种,分别作为月考核、年终考核的依据。

(一)月考核。

    根据《考核表》(月考核),区城管办每月对各考核对象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检查。月考核实行百分倒扣制, 发现问题,即予以扣分。

(二)年终考核。

    根据《考核表》(年终考核),由区城管委及城管办领导、区城管委部分成员单位领导组成考核团,每年年终对各考核对象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倒扣制, 采取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即予以扣分。

(三)年度考核总分。

    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月考核平均成绩占60%,年终考核成绩占40%。

(四)排名及等级评定。

    鉴于各考核单位的实际情况,分两大类进行考核,即十七个街道为一类,各职能部门为另一类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70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为及格,70分以下为不及格。

六、加减分规定

(一)奖励加分。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区级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10分、7分、5分、3分的加分奖励(奖励得分加入当年年度考核总分)。

(二)惩戒扣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具体情况扣年度考核总分。

1.在国家、省、市组织的暗访调研、复核检查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扣3-5分)。

2.城市管理工作松懈,存在问题较多,解决不力,受到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或受到群众投诉较多且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或被媒体曝光的(视情况扣2-5分)。

3.拒不接受城市管理检查,不积极配合工作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导致检查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视情况扣2-5分)。

   七、奖惩规定

 为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区城管委将对城市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各考核单位的实际情况,分两大类兑现奖惩措施。 

(一)街道及区直单位。

1.奖励措施。

    对年度考核成绩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单位颁发《汕头市金平区城市管理工作优秀单位》奖牌,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并与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挂钩;对年度考核成绩评定为“良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2.惩罚措施。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追究原则。各街道及各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城市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直接承办人为具体责任人。

(1)对年度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单位,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各级文明单位的资格或称号,其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对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和不执行区城管委指令的单位,提请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重失职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市驻区单位。

    由区城管委将市驻区单位的月考核、年终考核、年度考核的成绩、排名及等级评定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单位,并提出奖惩建议。

八、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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