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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共设施管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 2011-04-09 04:3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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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办〔2010〕1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市驻区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共设施管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共设施管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汕金府办〔2008〕152号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公共设施逐步形成了各街道日常管理和区城管局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格局。从近两年实施情况看,大多数单位能够努力克服资金困难,积极落实公共设施管养责任,取得良好成效,但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管养手段缺少技术含量,管养质量不高;二是目前推进管养市场化的时机还不成熟,公共设施管养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比较低。为进一步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思路,找准切入口,积极推进公共设施管养市场化试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现有管养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管养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现结合我区公共设施管养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调整街道管养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方式

  保持汕金府办〔2008〕152号文确定的每年150万元区管道路和下水道管养资金总量及各街道配额不变,除岐山、鮀江、鮀莲、月浦4个涉农街道外,对其他街道管养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管养资金的65%为下水道清理疏通费和窨井盖丢失、损坏补充更换费用,由区财政局按季度直接拨给街道使用;街道对责任区域内的下水道每年至少要全面清通1次以上,并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区域排水管道的清通维护工作,确保责任区域排水畅通;对窨井盖丢失、损坏的要及时补充更换。

  (二)管养资金的35%为区管道路和下水道小型毁损修复费用,每年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给区城管局统一管理。各街道可根据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道路和下水道的小型毁损进行修复,毁损修复项目方案经区城管局批准后由街道负责实施,修复项目资金支付凭证由区城管局负责审核并安排资金支付。各街道要根据配额资金总量安排道路和下水道小型毁损修复项目,超支不予增补,节余资金年尾结算时可一次性拨给街道自行安排。

  二、进一步明确辖区毁损道路和下水道的修复责任

  区管道路和下水道毁损单项工程修复费用预算金额在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属于小型修复工程,由属地街道城管办负责安排修复,修复资金支付按前款有关规定办理。区管道路和下水道毁损单项工程修复费用预算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由区城管局负责安排修复。区城管局在协调处理辖区居民有关道路和下水道损毁的投诉过程中,经核实被投诉问题应由所在地街道负责解决、所在地街道存在解决问题不及时、或推诿扯皮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等现象的,区城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复,所需资金从所在地街道区管道路和下水道小型毁损修复费用配额中列支。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检查监督

  (一)各街道城管办应建立和完善公共设施管养工作台帐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人按要求做好管养台帐登记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二)各街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区城管局应充分发挥检查、指导和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工作,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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