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已失效)关于印发金平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1-04-09 05:1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汕金府办〔2010〕13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金平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安委办联系。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金平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10〕10号)和市府办《关于印发汕头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0]137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全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掀起“打非治违”行动高潮,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确保“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安庆祥和以及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的成功举办,为我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创造良好的生产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对不具备生产经营建设资格条件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非法行为予以取缔;对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列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已发现并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切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问题,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治意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控制好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三、重点范围

(一)重点领域:突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街道、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二)重点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执法重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

(6)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方面:一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开采(勘查)和生产的行为;二是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项目违反国家“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三是露天开采未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地下开采未实行机械通风、未落实防排水、防塌陷措施的行为;四是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行为;五是出租、买卖、转让、出借、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2)危险化学品方面:一是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二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范围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三是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的行为;四是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伪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五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的行为;六是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3)建筑施工方面:一是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是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三是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企业对项目建设的正常管理的。

(4)交通运输方面:一是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二是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三是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四是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

(5)民用爆炸物品方面:一是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二是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6)工矿商贸事故多发行业方面:一是事故多发、连发的行业和领域;二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三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的生产经营单位;四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行为;五是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六是事故发生单位的查处情况。

(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方面:一是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非法开展安全评价、认证、培训、检测检验的行为;二是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为;三是在安全评价、认证、培训、检测检验中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的行为;四是将承接的项目转包给无资质机构经营的行为;五是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认证、培训、检测检验业务的行为;六是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从8月至10月,集中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9月20日)。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9月中旬前制定本街道、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同时,根据工作目标和重点范围进行初步梳理排查,全面掌握开展专项行动的方向与目标。

9月20日前,各街道、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区安委办。

(二)全面推进阶段(9月21日-10月15日)。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要求,集中时间全面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业,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方案中列出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督促整改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专项统计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各项统计指标,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行动结束后于2010年11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汇总报送区安委办。

区政府将根据各街道、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由督查组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并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认识,突出执法监察行动,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做到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坚决打击,采取责令停产、提请关闭取缔等措施,强有力地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抓住关键,有效打击。专项行动要坚持做到“四个一律”,即: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限期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限期内未能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关闭取缔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应当给予其他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提出的工作要求,把属地为主和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其主动参与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中来,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_-_-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金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