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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印发金平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1-04-09 06:0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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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办〔2010〕14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金平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金平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区农村保障体系建设,以提高农村抵御灾害风险能力为目的,增强农村防灾抗灾能力,现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9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部署,在全区的涉农居委会中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运用保险机制,以涉农社区居委会为单位,按市场化运行,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有效化解和减少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农户造成的损失,为我区的“三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内容

(一)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二)被保险人

保险主体为金平区范围内具有金平区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

农户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投保。

(三)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不包括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

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房屋的倒塌或损毁,保险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

为了保证农房保险工作的连续性,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多方受益,农房保险从2009年6月1日起,一定三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

(五)保费标准

每户农户每年保费8.3元,其中省财政补助4元,市财政补助1.3元,区财政补助1元,农户自付2元。

(六)赔付标准

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 万元)。具体赔付标准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执行。

  三、运作方式

(一)农村住房保险实行政策性保险,市场化运作,商业化经营。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承办,负责业务经营和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区民政局、各街道、社区涉农社区居委会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政策宣传、理赔等相关工作。

(二)各涉农社区居委会负责登记、造册,并填写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投保单》,保险公司凭保险清单和保险凭证存根联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三)理赔程序:投保房屋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向街道报告灾情,由街道根据灾情大小向保险公司进行一户一报或汇总报案(报案电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95518),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安排查勘人员赴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灾户支付赔款。

(四)各街道民政办及时将房屋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报区民政局社救股备案,平时每季度报备案一次,台风季节要在台风过后二天内将倒塌、损失及报案情况及时报社救股。

(五)我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具体事宜,按省金融办与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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