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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印发金平区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2011-04-09 06:2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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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办〔2010〕16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金平区关于进一步扶持金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2010年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金平区关于进一步扶持金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更好地推动金平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金平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为促进金平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合理有效地配置政府资源,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区政府要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充实金平区科技顾问委员会,并由区财政专项安排该项经费。

  第三条  进一步加大财政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区本级科学技术支出逐年增长,“十二五”期间达到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2.5%。鼓励高新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为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第四条  继续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服务高新技术产业能力。不断发展更多服务于金平区乃至粤东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平台,不断完善和提升科技服务载体,为金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由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其中:属国家级的,每个资助8万元;属省级的,每个资助5万元。对进站博士后,完成各项进站任务的,每年每位给予补助经费2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第五条  促进产学研合作深入发展,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高度重视产学研结合工作,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区属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不断为金平区经济发展注入更多的科技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支持国内外著名院校和科研院所来金平区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鼓励各单位、各部门按需要聘请国外专家来我区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投资、技术承包或技术入股,公安、外事、外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加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力度,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1、继续加强引导,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专利发明人实施补助和奖励,激发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2、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植工作,建立和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

  3、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坚决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4、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给予相当于预期实际贡献的报酬和股权收益。

  第七条  不断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集群化。

  要不断推动高新技术主导产业发展,为金平区的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创造有利于集群发展的法制环境和文化环境。

  改善投资环境,规范管理制度,逐步使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要为集群内企业之间的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促进集群内信息与知识的流动和传递,提高集群整体创新能力。要打破权威意识和等级观念,在集群内部着力营造宽松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加快发展优势产业集群,重点发展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形成市场优势。要以现有高新技术企业为龙头,延伸产业链,集聚相关的专业企业,促进产业内部建立起分工协作关系,形成围绕核心产业配套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加强深化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发展科技服务、现代信息服务、创意产业、服务外包、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等高新技术服务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集群化发展提供强大的服务保障。

  第八条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政府采购政策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政府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或设备。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实行政府首购与订购政策。

  第九条  建立人才战略体系,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支持。

  1、大力引进科技人才,加强金平区高新技术企业与汕头大学等学校的合作,加快金平区人才资源培养,培养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2、对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人事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关荣誉或奖励,对从事应用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建立既能发挥高级老专家作用,又有利于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和晋升技术职务的用人机制。对有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4、要进一步发挥金平民营科技园人才服务基地作用,对通过基地引进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如在市、区人社部门属下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其在区内民营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期间,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条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区域的发展环境。

  1、区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门会议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2、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所在区域的发展环境,加大对金平民科园的开发力度,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引进、孵化、培育和辐射的作用。

  3、重奖科技人员,更好地吸引高科技人才为金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贡献。实施对引荐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到金平区成功落户、投产的有功人员或单位的奖励制度。

  4、各街道,特别是专业镇要配备一名具有较强科技素质和管理能力的专职干部负责科技工作,切实做好扶持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的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金平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大力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发行债券、股票和上市,对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拓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对外经贸活动。外资企业生产的经审定属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且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内销比例可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宣传。宣传及文化部门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情况,不断加大科技兴区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区的科技意识,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努力增创金平科技工作的新优势。

  第十四条  坚决执行国家有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4、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8、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0、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疾病防治等,免征营业税。

  1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十五条  享受本意见优待措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带头守法诚信,依法纳税,依法履行各项义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享受本意见的一切优惠。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认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是推动金平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认真研究经济发展措施,增强全区经济综合实力,推动金平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

  第十七条  本意见实施中若国家、省或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本区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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