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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转发关于金平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2011-04-14 05:2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汕金府办〔2011〕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金平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汕头市金平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环保局《转发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汕市环〔2010〕282号)精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章和规范,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机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区域划分

(一)畜禽养殖业禁养区

  畜禽养殖业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1、韩江梅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东墩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处至取水口上游3750米处共3950米长河段及取水口上游4050米处至上游大衙断面共3450米长河段;东墩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处至下游梅溪桥闸共600米长河段及取水口上游3750米处至上游4050米处共300米长河段)两岸;

  2、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养殖业限养区

  畜禽养殖业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城镇规划区;

  2、城市、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500米以内的区域;

  3、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00米以内的区域;

  4、禁养区以外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街道、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注重实效,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是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城管、环保、农业、公安、供电、水利等部门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的保护工作;三是要依法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逐步把畜禽养殖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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