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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印发金平区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协税护税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11-11-09 04:0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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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办〔2011〕6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金平各有关单位:

  《金平区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协税护税奖励办法》业经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金平区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协税护税奖励办法

 

  第一条 协税护税考核责任单位

2011年协税护税考核单位为17个街道办事处和区建设局等共18个单位。

  第二条 考核单位协税护税企业

(一)将第一部分协税护税企业(即原考核单位服务企业)和第二部分的协税护税企业(市属新划入企业)合并,作为总任务基数一个指标考核,不再把第一和第二部分协税护税企业作为二个指标进行考核。

(二)新引进的建安临商税收,每笔必须达到30万元以上,才能计入当年税收实绩。

第三条 协税护税任务

  各考核单位2011年协税护税的任务,以各考核单位2010年区级库总税收入(国税按10%折算、地税按18%折算)实绩,递增15.0%作为2011年协税护税的任务;未能完成2010年协税护税任务的考核单位,以2010年协税护税任务与2010年区级库总税收入实绩的平均值递增15.0%,作为2011年协税护税任务。

  第四条 奖励方法

  考核单位完成2011年协税护税任务的,同时经济总量指标得分达550分的(岐山、月浦、鮀莲、鮀江、东方街道等五个单位为550分,其他考核单位为520分),并给予一定比例的协税护税奖励。

(一)任务奖:各街道完成2011年协税护税任务,且完成数在1000万元(区级库)以下的,给予7万元的奖励;完成数在1000—2000万元(区级库)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完成数在2000万元(区级库)以上的,给予13万元的奖励;完成协税护税任务达到8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奖励金额200元。

(二)超额奖:各街道超额完成2011年协税护税任务的,按全年协税护税任务的大小和超额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奖:

  全年完成任务数在1000(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每超过0.2%,给予1700元的奖励;全年完成任务数1000—2000(不含2000)万元,每超过0.2%,给予2100元的奖励;全年完成任务数在2000万元或以上的,每超过0.2%,给予2500元的奖励。

(三)建设局完成201 1年协税护税任务,给予6万元的任务奖;超额完成2011年协税护税任务,每超过0.2%,给予1000元的奖励。

(四)考核单位未能完成2011年协税护税任务,按完成协税护税任务的成数扣除对应的量化考核所得分数和奖金总额。若完成成数达到90%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完成成数在90%以下的,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

(五)区国税局税收收入达到15995万元、比增18%以上,奖励80万元;税收收入达到16402万元、比增21%以上,奖励180万元;税收收入达到16944万元、比增25%以上,奖励330万元;税收收入达到17350万元、比增28%以上,奖励500万元。

  区地税局税收收入达到34706万元、比增15%以上,奖励100万元;税收收入达到35611万元、比增18%以上,奖励250万元;税收收入达到36215万元、比增20%以上,奖励450万元;税收收入达到37271万元、比增23.5%以上,奖励750万元。

  未能完成任务的单位不予奖励。

(六)区工商局量化考核奖励项目:引导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每引导一个个体工商户新登记为企业,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奖励250元;注册资金在50-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奖励400元;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元。奖励金额作为区工商局(所)的经费补充。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由区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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