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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转发2012年金平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3-05-09 03:5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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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办〔2012〕10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2012年金平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2012年金平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有关部署和要求,按照《2012年汕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精神,为继续在全区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科学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污染减排、饮用水源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着力改善区域环境和维护环境安全,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汕头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2011年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强化减排监管力度确保“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开好局  

(一)全面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整治  

1、全面开展电镀(含线路板)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认真总结我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的经验,按照省、市提出的新要求,加强辖区的检查力度,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关停取缔的项目要组织“回头查”,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由发证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环保“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此外,对在去年整治中漏网的企业,特别是无牌无照经营单位,要及时查漏补缺,严格按照整治标准落实整治,依法落实取缔关停措施,防患未然,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明确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粤环【2011】52号)执行。  

(二)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继续推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4、全面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执法大检查。对辖下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开展检查,对产生医疗废物没有委托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集中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对交给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量明显偏少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收运医疗废物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重点风险源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与综合整治,确保环境安全  

1、全面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整治。在2010年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务必摸清全区饮用水源地现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周边面源污染的防治情况,科学推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加大对饮用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坚决取缔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彻底清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结合“以奖促治”等政策支持,对饮用水源地周边的面源污染采取措施,积极整治。  

2、继续推进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隐患问题整治。结合2010年以来我区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电镀、制药等行业及沿江沿河沿海化工、石化企业,尾矿库风险排查所发现问题,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园区,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及园区落实整治措施,完善环境风险源动态数据档案,进一步探索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合作的长效监管机制,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四)深入推进印染行业污染专项整治  

进一步深化我区印染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推进整治工作。把印染行业专项整治继续作为2012年全区环保专项行动一项重要内容,与我区落实污染减排等环保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近年我区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中已实施关停的印染企业“回头查”,发现死灰复燃的,报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措施,切实改变已关停企业关而不死的局面。依法取缔属“十五小”的小印染及无照经营印染作坊,落实断水断电和拆除设备等强制性关停取缔措施。对符合整治要求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规范管理;对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超量排放的企业限期整改治理,逾期无法达到整治要求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  

(五)全面审核清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依据汕府办〔2012〕65号文件精神,对全区生猪屠宰场进行审核清理。审核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商秩发〔2011〕493号)和我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粤经信商贸〔2012〕147号)执行,重点审核设施设备、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要求方面是否达标,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六)开展我区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  

按照《汕头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区涉及放射源同位素以及射线装置利用的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确保无遗漏。检查内容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许可证即将或已经过期的单位、未办理辐射项目验收手续的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车站、口岸等有行李检查设备的单位。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仪器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全面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开展辐射监测。  

三、职责分工  

专项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街道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环保分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发改局牵头负责有关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信局配合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落后产能的淘汰牵头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组织协调区清洁生产工作,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协助环保部门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区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责任。  

司法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区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依法配合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卫生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金平供电局协助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区政府成立2012年金平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陈俊峰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任副组长,各街道及环保分局、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监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卫生局和金平供电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金平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助开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单位优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强化对无证无照排污企业联合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进一步强化以区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单位齐抓共管的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切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环境违法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执法机制。  

一是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二是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民事和纪律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通过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放大执法效果。  

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有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通过“12369”投诉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以及更新铅蓄电池企业的相关信息。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及时报送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工作安排  

(一) 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按照《2012年汕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金平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上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 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6月—9月)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医疗废物处置,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环境风险源企业及项目等开展排查并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和对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开展综合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铅蓄电池企业应公开的相关信息,于2012年6月 19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有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行动结束后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加以落实,于113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报区环保分局以便汇总后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附:汕头市金平区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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