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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13-05-09 04:2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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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办〔2012〕13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汕头市金平区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汕府办〔2010〕195号)和市工商局、市综治办《关于开展汕头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的通知》以及《汕头市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按照“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思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三打两建”行动和经济户口清理工作,对全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综合治理,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产生和蔓延,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发展。  

二、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全区性无证无照综合治理行动,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全区的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减少总量、解决存量、遏制增量”的工作目标,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治理原则  

(一)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无证无照专项行动,必须坚持“保护合法经营、引导依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把全面治理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者与查处为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相结合的原则,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二)引导依法经营  

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无证照生产经营者,引导其及时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补办证照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能达到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不具备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条件的,取消其超范围生产经营项目;具备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条件的,暂时停止其超范围生产经营活动,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对下岗失业人员、转业复退军人、高校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其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并给予一定的时间限期办理证照;对社会危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三)取缔非法经营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的行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四、治理重点  

(一)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部门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精神,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牵头工商等部门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注: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查处)。  

(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法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进口计量工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经济和信息化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须经农业行政许可但未取得许可而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对未取得占道审批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早市市场、夜市市场、马路市场和流动商贩、摊点等无证无照占道经营行为。  

(十九)宣传部门  

负责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宣传、策划、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二十)法制部门  

负责对开展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十一)监察部门  

要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二)其他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在治理中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通信部门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对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凭有关职能部门的函件依法进行处理。  

    各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必须积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或报送同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  

 

六、整治步骤  

全区无证无照经营的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采取发布通告等形式,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疏导工作的良好氛围。各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当地无证无照状况的排查核实工作,摸清经营者姓名、场所地址、经营内容、无证无照原因,提出疏导治理意见。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户逐一登记造册,为治理行动做好充分准备。摸查情况于9月8日前上报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阶段:全面综合治理阶段(2012年9月10日至10月30日)。  

在排查梳理的基础上,部署开展一系列行动。一是从疏导登记着手,定期开展系列服务活动,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申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引导一批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二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地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治理。三是对无证无照经营相对严重的区域,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抽调各职能部门人员成立执法小组,集中力量,强力推进,分步整治。四是做好教育与查处相结合,对部分经营者实行教育为先的方法,对违法无证无照经营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整改或者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完成限期整改的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五是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要切实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调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出现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在本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查漏补缺、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治理方法,总结提升推广全区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建立健全科学监管长效机制。11月10日前,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考核,查漏补缺,确保顺利通过省、市检查组检查考核(省、市检查考核时间另行通知)。同时,各街道办事处和赋予查处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将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于11月14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专项行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街道办事处要参照区的做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订具体行动方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各许可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方案。要把全面治理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居实际情况开展治理工作;对重点区域要派驻工作组,加强治理力量,协助开展治理行动;要建立督导组,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点行业,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和监管查处责任;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六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区别对待,注重实效。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四)严肃法纪,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互相推诿、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监察部门要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地宣传教育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六)掌握情况,及时报告。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摸查整治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要建立定期通报、部门协作等制度,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分析形势,认真研究解决问题。9月8日前,各有关部门应将治理实施方案报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项治理行动期间,每月至少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简报或信息一篇。各成员单位将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9月8日前报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林丹,联系电话:8860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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