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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转发金平区区级预算单位实行财政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3-05-09 04:2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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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办〔2012〕13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金平区区级预算单位实行财政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金平区区级预算单位实行财政公务卡  

结算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预算单位实行财政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公务卡结算方式  

    (一)财政公务卡(下简称公务卡)是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个人贷记卡。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配套措施。  

    (三)公务卡是以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公务车加油及维修费、招待费等商品服务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路桥费、公交车或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应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三、公务卡结算基本程序  

    (一)经单位领导批准,预算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在透支额度内支付差旅费等日常公务支出,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  

    (二)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卡人凭POS机消费签购单、发票及相关附件、公务卡卡号,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审批权限到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  

    (三)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可登录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再签发支票并填制或打印《财政公务卡还款清单》,加盖预算单位小额专用账户银行预留印鉴,提交给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审核后,指令开户行将预算单位小额专用账户款项划转到指定的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  

    (四)单位财务部门凭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四、公务卡的标准、功能  

    (一)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财政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  

    (二)公务卡实行卡片有效期内免年费、免挂失手续费、免损坏换卡手续费、免溢缴款本地取现手续费。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原则上,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不能突破5万元人民币。具体透支额度可由各预算单位在此范围内按照职工的职务或公务性质分类、分档自行确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开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开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代理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五)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六)具有多种还款方式。  

(七)公务卡发卡行为持卡人提供全面的短信服务,包括出卡短信、大额交易短信、还款入账短信、账单到期短信等。  

    (八)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九)享受开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五、公务卡代理银行的确定  

    (一)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具备从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可成为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目前金平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为交通银行汕头市分行,该行也是金平区公务卡的代理银行。  

    (二)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小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  

    (三)各预算单位可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情况,自行签订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并报金平区财政局备案。  

    六、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  

    (一)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开立,并实行实名制,由开卡人自行妥善保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金平区财政局、开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开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开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批准有需要的职工办卡,也可以实行单位职工一人一卡制。预算单位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二)公务卡的使用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预算单位要建立事前报批制度。公务卡用于个人结算业务的,持卡人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及时办理报账或还款。对于持卡人因报销不及时而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公务消费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公务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和申请补办,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开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对预算单位职工因辞职、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预算单位应及时通知开卡行,取消其享有的透支额度等公务卡便利。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金平区财政局、开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七、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审批流程。  

    (二)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上,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三)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单位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单位个别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  

    (四)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五)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针打签购单原件或热敏纸签购单复印件),预算单位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六)根据公务卡有“免息还款期”的特点,预算单位一般应选择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两至三个工作日统一办理资金划转,也可根据特殊情况等需要,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提前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七)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小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八)试点阶段,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公务开支,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八、公务卡结算各方的职责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区财政局、各预算单位、交通银行汕头市分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改进和完善财政国库支付系统,实现国库支付系统与银联、银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将公务卡支付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二)预算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大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要按照财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事前报批制度,严格公务卡的发卡、授信管理,加强日常监督,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三)公务卡代理银行要建立健全公务卡对账管理和信息反馈网络,加大对公务卡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与银联广东分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的协作,积极支持银联标准卡业务,在网络和技术上保证刷卡畅通,及时、准确提供完整的公务卡消费信息;按照代理服务协议和领用合约规定的义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及还款信息;不断完善本行银行卡业务系统,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给予多种优惠。  

加强与银联广东分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的联系,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优化跨行交易网络,提高系统管理能力;保证完整、及时地向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所需的公务消费信息;依法保护持卡人消费信息的私密性,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四)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九、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实施步骤和时间  

2012年8月正式启动全区公务卡改革筹备工作,具体做好宣传、发动、摸查工作,举办全区公务卡改革专题讲座,印发公务卡改革宣传资料,联系公务卡发卡代理银行;至2012年9月底前,完成全区公务卡改革筹备工作,落实公务卡发卡代理银行并签订代理协议,安装相关结算系统,选定10家预算单位作为首批试点单位;2012年11月初,按照“先试点,后扩面;先一级预算单位,后二级及基层预算单位”的原则,拟先选取区党政办、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民政局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完成公务卡发卡并激活;2013年3月底前,全区所有一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公务卡改革覆盖范围;2013上半年前,全区所有纳入支付中心的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并逐步提高公务卡结算规模。  

    十、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配套措施  

(一)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二)为确保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及时掌握公务卡业务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公务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准确把握公务卡改革的内涵实质、政策性要求和业务流程,确保公务卡改革有序开展,区财政局将举办公务卡改革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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