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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金平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4-01-28 09:5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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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办〔2013〕11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金平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金平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完成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的要求和《汕头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区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在金平区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市级的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市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区级普查机构完成。   

我区内的驻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家文物局统一组织完成,不列入我区普查工作范围。  

(二)普查内容。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普查信息登记包括可移动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文物基本情况、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著录信息、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和文物收藏单位主要情况等。   

(三)文物认定。包括1949年(含1949年)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人类化石。  

(四)技术要求。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集中进行。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 ,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各级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普查信息的采集、登记、档案建立和保密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此次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进行。我区的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对全区国有可移动文物进行摸查调查。   

  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主要任务是在抓紧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开展文物调查、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的采集、登录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第三阶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发〔2012〕54号文的要求,我区成立金平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参照市的做法,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国有单位要成立相关的领导机构,并指定普查联络员。      

  (二)加强沟通合作。普查按照属地调查和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行业内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并将相关国有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汇总到本级文物部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系统的领导机关、牵头单位以及重点文物收藏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次普查的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在我区普查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三)提供经费保障。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我区负担,并列入我区财政年度预算。各有关部门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确保普查经费、设备和人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抓好试点。此次普查是全国第一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调查工作,我区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经验做法,开展本辖区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普查。   

  (五)加强宣传。我区将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项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介绍普查的重点成果,宣传文物工作在新时期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开展培训。我区将在上级文物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业务培训,统一组织和指导各国有单位正确填写和录入普查数据,确保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质量。同时,通过培训锻炼队伍,培养人才。   

  (七)普查数据登录和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关开展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金平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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