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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平区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6-05-10 05:21
  • 来源: 汕头金平财政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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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办〔2016〕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市驻区各单位:

《金平区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金平区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发展,探索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汕府办〔201578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不断完善“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益优先、利益最大化。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救助帮扶,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合理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内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分析评价工作实效。

三、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不断强化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

四、工作对象

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为重点,兼顾困境未成年人,主要包括: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以及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任务内容

以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体系、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测预防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调查评估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护机制、建立监护困境危机处置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参与机制等七大机制为抓手,以深化“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深化“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深化“打拐”专项行动、深化“异乡关爱”专项行动、深化“结对帮扶”专项行动等五大行动为载体,以落实涉及“孤儿、患重大疾病困境儿童、失(辍)学儿童、生活无着和流浪儿童、问题儿童、残疾儿童、服刑人员子女中的未成年人”等七类政策为依据,全面实现辖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保护、司法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精神保护六大保护目标。

(一)建立七大机制

1.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级层面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为目标,成立金平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解决政策性、机制性问题。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2.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体系。一是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专门机构。级层面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及工作机制,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的设置,按程序报区编委审定。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和部署,承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临时监护等职责。各职能部门按照《金平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切实担负起工作职责,全面完成各项保护任务,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负起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经费保障,落实工作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救助和保护,扎实推进工作。二是完善三级服务网络。要建立“区、街道、居”三级工作服务网络,在区层级设置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在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在社区明确指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干。明确三级服务网络各层级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做到上下衔接,左右协调。

3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测预防机制。一是建立摸底排查制度要依托三级服务网络,以社区为源头,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并按照困境未成年人类型标准,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数据专项档案;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对困境未成年人数据进行基本汇总;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对各街道开展的摸底排查工作给予指导,对形成的数据进行整体汇总。二是建立发现报告制度。区级要建立发现报告工作机制;各街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要指导辖区内的社区警务室、学校、医院等机构开展监测报告工作;要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建立多渠道发现报告机制,增强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要主动联络社区专干,对辖区进行定时巡查,及时发现线索。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与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教育、医疗、综治办、扶贫办、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实时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共享困境未成年人相关信息。

4.建立困境未成年人调查评估机制。一是制定风险评估标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社会三维评估框架,从监护缺失与监护失当,心理伤害、身体伤害、性侵害、生存危机方面受到的伤害风险,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风险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可将未成年人按困境等级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分别为黄色、橙色、红色)。黄色风险是指未成年人由于教育失当或疏于管教,长期缺乏情感关怀,造成自我保护意识差,容易导致行为偏差或受到侵害的状态。橙色风险是指未成年人由于身体伤害程度比较严重,长期受到虐待、威胁,面临暴力或伤害风险的状态。红色风险是指未成年人受到严重暴力、性侵害、吸毒、被遗弃等威胁生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心理伤害,产生严重行为偏差的状态。二是评估风险等级。街道未成年人保护站要对各社区上报的困境未成人个人档案信息,初步确定风险等级。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成立专家组,依据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对各街道未成年人保护站上报的困境未成年人信息资料进行审核,核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一般一年评估一次,对特殊对象可随时调整等级。三是提出保护建议。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按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和评估风险等级标准,对各街道未成年人保护站上报的困境未成年人资料信息,提出针对性保护建议,并负责向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5.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护机制。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根据困境未成年人个案风险等级和保护涉及的部门,将相关信息转介同级相关部门处理。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履行保护职责。

对处于黄色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将相关数据信息转介给同级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相关部门应在15日内采取帮扶保护措施。

对处于橙色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将相关数据信息转介公安等相关部门,公安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在10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帮扶保护措施。

对处于红色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将相关数据信息及时转介公安等相关部门,公安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其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6.建立监护困境危机处置机制。一是临时监护。辖区公安机关护送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档案,对提供临时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协助处理。二是多方会商。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妇联、团委、总工会、司法机关和居委会、学校及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亲属,共同商议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是否适合回到监护人身边或者是否要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三是提起诉讼。经各方会商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四是判后安置。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申请市儿童福利机构或救助机构(不满6周岁的送儿童福利机构,6周岁以上的送救助机构)及时进行收留抚养。

7.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参与机制。积极发动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动员、全社会关注、全社会保护、全社会宣传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发动,鼓励热心市民、志愿者、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和保障专业社会组织承接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个案项目,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专业化和多元化。

(二)深化五大行动

1.深化“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一是公安机关及城管执法人员执勤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把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采用胁迫、诱骗等方式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卫计部门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是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是及时接送流浪未成年人回家。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告别流浪。

2.深化“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3〕82号)的精神,积极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以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为重点,着重在返校复学、教育转化、关爱保护和源头防治方面开展工作。各居委要认真排查,逐级上报街道,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工作。同时加强思想教育转化,帮助其纠正心理、行为偏差,细化关爱保护措施,从源头上加大防治力度。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教育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切实把“流浪孩子回校园”行动落到实处。

3.深化“打拐”专项行动。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二是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四是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其他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解救等工作。 

4.深化“异乡关爱”专项行动。各街道要组织人力深入工地、深入企业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场所,积极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关爱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设置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完善各类生活设施设备,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对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生活上要关照、心理上要辅导,为其提供文化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康复娱乐等服务,让流浪未成年人在异乡感受到关爱、温暖和快乐。

5.深化“结对帮扶”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企业、社团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探索开展社会组织“一对一”或“一对多”挂钩帮扶困境未成年专项活动,根据全困境未成年人摸查情况,采取灵活形式,组织一批企业、社会组织挂钩一批困境未成年人,帮扶困境未成年人走出困境,从而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七类政策

第一类政策:孤儿。由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孤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申请安排到市福利院寄养。

第二类政策:患重大疾病困境儿童。由卫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医疗保护政策。

第三类政策:失(辍)学儿童(含来汕异地务工人员随行子女)。由教育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团委和妇联等部门协助,共同落实助学政策,帮扶实现义务教育或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四类政策:生活无着和流浪儿童。由民政部门依法落实低保和临时救助保护政策。

第五类政策:问题儿童。属于有心理疾病的问题儿童,由各级团委牵头落实保护措施,邀请心理咨询师和社工专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属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问题儿童由各级司法部门负责救助。

第六类政策:残疾儿童。由残联部门牵头予以保护解决。

第七类政策:服刑人员子女中的未成年人。由司法部门牵头落实帮扶措施。

(四)实施六大保护

按照“救助保护、教育保护、司法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精神保护”六大任务要求,在本区内建立“救助保护工作小组、教育保护工作小组、司法保护工作小组、就业保护工作小组、医疗保护工作小组、精神保护工作小组”六大工作小组,推进困境未成年人各项保护任务。

1.救助保护

(1)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2)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

(3)拓展社会组织参与救助保护渠道,动员广大社会组织参与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专项行动中,以期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主要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团委、妇联、残联

 2.教育保护

(1)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所有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失学、逃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2)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全程资助制度。提高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幼儿幼教补助标准,对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入学;对应届中高考阶段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全程资助。

(3)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一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困难的,采取整合社会资源的形式给予必要的帮助。

牵头部门:区教育局

主要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团委、妇联、残联、总工会

3.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弃婴、被拐卖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严厉打击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未成年人驾驶的行为。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学等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在社会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落实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社会调查、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等特殊保护制度,积极实施管护帮教和社区矫正,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等其他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时,应适应其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进行针对性教育矫正,在生活救助、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同等待遇,帮助其解决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主要责任部门: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司法局

4.就业保护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优待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要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及财政贴息,并逐步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增加创业税收减免幅度。

牵头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责任部门:区国税局、地税局、团委、妇联、残联

5.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经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送治的流浪乞讨未成年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相关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不得拒绝和延误救治。

(2)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

牵头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综合管理局

 6.精神保护

(1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认知能力,培养健康心理。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群团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群团组织、居委、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牵头部门:区团委

主要责任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教育局、宣传部、妇联、残联

、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1月)

1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成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召开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会议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62月—2016年5月)

2月,召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

3区级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各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站,各居委明确指定未成年人保护专干区各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街道要以社区为源头,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数据专项档案;各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对困境未成年人数据进行基本汇总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全面推进“七大机制”,实施“五大行动”计划,落实“七类政策”,实现“六大保护”目标。

4月,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对各街道形成的数据进行整体汇总。各街道每月要向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度和资料更新情况。

5月,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开展考评,强化督导力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6月)

全面总结提炼工作成效和经验,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推进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整体框架,形成工作报告,并将工作报告报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保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成立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场所,加快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三级工作机构建设。要着力建设服务管理复合型工作队伍,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组织协调能力。要切实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三社互动”工作模式,与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互动;定期对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调查评估、分类帮扶、危机处置等工作环节信息化。实时将辖区内相关信息录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落实专人实时更新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系统业务统计,为工作决策、个案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经费保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区财政部门今后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适当增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区级可适当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送治的危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卫计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审核,在卫计部门每年安排的收治救助病人医疗费用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四)加强宣传发动。积极整合舆论资源,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阵地,系统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宣传部门要制作关爱困境儿童公益广告,通过宣传发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考核督查。将未成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工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的考核,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完成工作既定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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