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关于印发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确定房屋代管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6-09-20 05:48
  • 来源: 汕头金平财政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汕金府办〔2016〕36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确定房屋

代管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市驻区有关单位:

《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确定房屋代管人实施办法》业经2016年4月11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2016年5月12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 日

 

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确定房屋

代管人实施办法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和《关于印发小公园历史文化街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5]9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汕头市小公园保护规划范围内确定房屋代管人的有关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请确定为代管人的程序

(一)申请确定为代管人条件:

1、申请人是产权人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之一)。

2、申请人是产权人委托的原代理人或原代管人。

3、申请人是房屋买受人。

4、具备以上身份的申请人,同时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确定为代管人的书面报告,陈述申请理由和要求,并署明申请人户籍、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申请代管房屋的原房地产权证件。

3、提交产权人死亡证明资料。

4、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5、申请人应提供与申请代管房屋产权人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者继承权证明书,证实申请人是申请代管房屋权属登记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或者合法继承人。

6、申请人是申请代管房屋产权人的原代理人或原代管人,应提供产权人已经死亡的证明材料和产权人原委托其为代理人或代管人的书面委托材料,以及代为管理过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7、针对房屋多次买卖且手续部分缺失的特殊情况,最后一次的房屋买受人应提交书面具结书(具体内容为:阐明房屋多次买卖过程及确定为房屋代管人后所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以及买卖协议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确定为代管人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金平区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经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由金平区旧城办指定专人(两人以上)通知申请人面谈,告知其作为房屋代管人的权利和义务;金平区旧城办审核后认为符合代管人条件的,在《汕头日报》及金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30日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金平区人民政府,由金平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审核。

3、确认: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代管人条件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发放《确定房屋代管人证明书》,交由申请人行使代管房屋的权利和义务。

二、金平区人民政府予以代管并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程序

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没有代管人和使用人且原代理人尚未出现或者产权不明、产权人死亡且其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未出现等情况,由金平区人民政府函请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由金平区人民政府予以代管并确定保护责任人的公告,在《汕头日报》、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30日期满,由市房产管理局将公告情况函告金平区人民政府。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金平区人民政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及《小公园历史文化街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暂时予以代管并确定保护责任人。

三、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_-_-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金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