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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6-12-08 03:13
  • 来源: 汕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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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办〔2016〕58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适度普惠型儿童

福利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市驻区各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工作方案》业经1020日区政府三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30



汕头市金平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

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5463号)和市民政局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层推进、分类保障,逐步扩大儿童保障范围,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分类,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惠及全体儿童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创造公平社会环境,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度普惠原则。着力建立覆盖全体儿童的全面保障制度,确保受保障儿童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四是坚持依法保护、全面发展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二、工作内容

“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的理念和“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标施保”的要求,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儿童发展需要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最终惠及全体儿童的保障标准适度的福利制度。“分层次”是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和普通儿童三个层次。“分类型”是将各层次儿童予以类型区分,孤儿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两类;困境儿童分为重残重病儿童、监护人无力监护儿童、监护人无法监护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儿童。“分标准”是指对同类型儿童予以同标准的福利保障。

(一)分层分类,合理界定保障对象

1.孤儿:是指具有金平区户籍的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0-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

2.困境儿童:

1)重残重病儿童:①重残儿童:具有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下同)的儿童。②重病儿童:患有重大病的儿童。重大病包括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下同)。

2)监护人无力监护的儿童,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①父母双方均重病或重残;②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

3)监护人无法监护的儿童,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①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服刑剩余年限不低于1年,下同)或强制戒毒。②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③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另娶、改嫁等原因弃养或无法抚养。

4)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流浪儿童、受侵害虐待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儿童、家庭生活困难留守儿童等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临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

(二)建立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按照全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6年至2017年,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分别达到1340/月、1450/月,分散供养分别达到820/月、880/月。(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

1)建立监护人无力监护或监护人无法监护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对于监护人无力监护或监护人无法监护儿童,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监护人无力监护或监护人无法监护儿童,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基本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妇联)

2)建立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对于重残重病儿童,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重残重病儿童,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基本生活补贴。同时,按政策向重残儿童发放护理补贴。对患艾滋病或者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100%发放基本生活费。(牵头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区财政专项补助。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和困境儿童满18周岁后,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另外,困境儿童中适应领取多项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领取最高标准一项,不重复领取。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和重残儿童护理补贴,不纳入低保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三)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1.以下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由政府全额资助其参保:孤儿、低保家庭儿童、重残、重病儿童。(牵头单位:区社保分局、人社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残联、区妇联)

2.以下儿童享受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政策:①孤儿、监护人无力监护儿童、监护人无法监护儿童;②低保家庭儿童;③重残、重病儿童。上述儿童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民政医疗救助后,自负较多影响基本生活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寻求慈善组织资助。(牵头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卫计局)

(四)建立完善教育保障制度

将孤儿和困境儿童全部优先纳入国家教育资助和教育帮扶,落实生活补助政策。

1.幼教普惠制度

对符合我区资助条件的学前3年入园年龄(35周岁)的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列入区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2.扶贫助学制度

1)对符合我区资助条件的就读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列入区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2)对我区生源考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省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予以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3对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资助标准每人每年:大专(高技2000,本科3000、研究生及以上5000元。成教、自考大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资助每人20003000(牵头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

3.特教提升制度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特教老师队伍建设,确保健康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孤儿、困境儿童补助生活费,确保孤儿、困境儿童不因家庭贫困等原因而失学。以免费教育、协商一致、定期送教为原则, 积极探索开展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为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包括认知课程、适应性课程等教育训练课程,以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潜能,提高认知能力和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能力。统筹指导送教上门服务工作,注重创新送教上门服务工作方法,灵活选择送教上门服务方式,妥善做好送教上门工作安排,鼓励接受服务的家庭成员参加志愿者活动。(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残联)

(五)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将成年后、无住房的孤儿、困境儿童按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城市廉租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给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指导、督促监护人对有房产的孤儿、困境儿童帮助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六)建立完善培训就业保障制度

将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年孤儿和困境儿童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七)建立一体化儿童福利工作指导和服务体系

1.建立完善儿童福利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区党政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单位以及各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

依托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1-2名从事儿童福利保障服务的工作人员,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履行协调落实区内各项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职责,指导各街道、社区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工作。

3.建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依托各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配备1名从事儿童福利保障服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信息进行收集、建档、汇总、上报,指导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工作。

4.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在社区设立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在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指导下,具体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主要负责本辖区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家庭入户调查,身份信息收集、档案建立及统计上报,定期巡防、政策宣传,督促、协助儿童福利各项保障制度落实到实处,解决落实儿童福利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人员采用每月财政补贴工作经费的方式,按每年5的补贴标准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运作经费、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以及各社区督导员的工作经费由所属街道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安排,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工作有序开展。区民政局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加强全区儿童福利信息管理,委托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社、广播、电视、网络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区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区教育局要做好受保障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政策性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对各学校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区公安分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区司法局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其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区法律援助中心简化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区人社局要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区社保分局要及时将孤儿、低保家庭儿童、重残、重病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范围。区住建局要负责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将其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给予解决。区卫计局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落实患艾滋病或者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督促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费用。团区委负责统筹志愿者服务工作,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将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纳入社会儿童督导员队伍,协助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合理帮助困境家庭儿童或困境儿童。区妇联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实施爱心父母牵手困境儿童大联盟行动,积极动员社会热心人士捐资助学,关心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身份认定以及残疾生活津贴与相关补助的发放工作,提供康复救助服务,保障残疾儿童等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二)加强能力建设,鼓励社会参与

加快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的配置建制,制定指导中心的工作和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儿童档案信息系统,定期开展督导培训。加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及各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引导社会公益组织、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儿童福利工作,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将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纳入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协助政府合理帮助困境家庭儿童或困境儿童。引入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开展儿童随访活动,建立儿童家庭、学校、社区、社会有机联动机制,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构建救助体系

以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需求为导向,通过政府主导、慈善捐助、公益服务等形式,构建“助养、助困、助学、助医”救助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搭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力量通力合作的服务平台,共同推进和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为他们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使他们在同一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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