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平区梅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有效打击危害水源违法行为,整治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级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决定对梅溪河(金平段)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及建筑进行清理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梅溪河(金平段)饮用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码头、船舶制造(修理)、输送带、仓库、餐饮、娱乐设施、禽畜饲养、网箱养殖设施(场所)、废品回收、煤渣加工场、亭台、捕鱼网、棚屋和房屋建(构)筑物等以及在一级保护区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之间从事农业种植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及建筑,若为2008年6月1日后建成的,必须于2018年6月15日前由原建设者或所有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或停业、关闭;若为2008年6月1日前建成的,必须于2018年12月15日前由原建设者或所有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或停业、关闭。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威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对在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主动参与梅溪河(金平段)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及建筑清理整治行动。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清理整治韩江梅溪河(金平段)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及建筑的通告》 政策解读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