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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2019-08-01 10:58
  • 来源: 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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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开展对《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汕金府20164号)的修订工作。现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函的方式提出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814日前反馈到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

   话(传真):88245332

来函请寄: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汕头市金平东厦路50号603室。

邮政编码:515000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

                                2019年81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更好地规范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区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细化、量化如下: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市下达我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区级工业园区内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三、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五、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具体为:

(一)编制区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三)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或者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投入一亿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区级以上重点项目。

六、涉及资产价值(原价)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七、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区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一)总资产一亿元以上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总股本一亿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八、本行政区域内的韩江流域、榕江流域、内海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

九、区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二百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决定。

十、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决策:

(一)制定全区性机构改革方案;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三)全区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变革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决策。

十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二、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十三、本规定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2016年7月5日公布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汕金府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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