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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意见>细则(草案)》公众征询意见的公告
  • 2019-08-09 15:59
  • 来源: 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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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有效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根据金平区政府的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草案)》。现将《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公众征询意见期限为2019818日。  

 

附件:  

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 (草案)  

 

 

 

 

 

 

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  

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草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粤建执〔2017117号)、《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汕府办〔201757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违法建设处理的决策部署,依法妥善处理存量违法建设问题,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1951号)的要求,结合金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违法建设处理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要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为主线,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制,切实履行“块”的治理责任,全面统筹整合辖区工作资源,突出重点,攻坚克难,抓紧完成存量违法建设处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全区建成区内201677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厂房、先进制造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2014121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等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适用本处理意见。  

建成区内其他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先进制造业是指市政府印发的《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中所列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所称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用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区成立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区长担任,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更新、工业和信息化、工业园区办、农业和农村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存量违法建设处理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副区长兼任,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位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  

各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办是存量违法建设治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范围内存量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工作思路,组织本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办应在201910月前摸查清楚本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情况,并报区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情况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消防安全审核。区应急管理、城市更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和农村等部门按职能做好违法建设处理的相关工作。  

四、处理方式  

(一)存量违法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  

1、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  

2、占用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3、占用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的;  

4、位于城市主次中心、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观敏感地区的;  

5、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6、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属于上述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存在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设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违法建设与合法建设整体施工并在建设结构上具有整体性,拆除违法建设将严重影响合法建设结构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理。  

(二)存量违法建设为201677日前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厂房、先进制造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处理:  

1、违法建设调查。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办对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违法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查。  

2、建设现状测量和鉴定。  

建设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竣工规划测量和产权测量的技术标准对违法建设进行现状测量;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鉴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3、联合审查  

由区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违法建设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办,对违法建设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4、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和现状测量面积,对违法建设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5、现状确认和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用地权属来源文件、现状测量报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处罚文书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规划现状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按现状予以规划现状确认,核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用地权属来源文件、现状测量报告、规划现状确认文件、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执法部门的处罚文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不予规划现状确认,可以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三)存量违法建设为201677日前集体建设用地上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处理:  

1、违法建设调查。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违法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查。  

2、建设现状测量和鉴定。  

建设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竣工规划测量和产权测量的技术标准对违法建设进行现状测量;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鉴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3、联合审查  

由区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违法建设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办,对违法建设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现状确认和产权登记。  

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用地权属来源文件、现状测量报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违法建设时间认定文件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规划现状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按现状予以规划现状确认。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用地权属来源文件、现状测量报告、规划现状确认文件、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不予规划现状确认,可以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四)存量违法建设为2014121日前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处理:  

1、违法建设调查。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违法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查。  

2、建设现状测量和鉴定。  

宅基地使用人委托有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竣工规划测量和产权测量的技术标准进行现场测量;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鉴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3、联合审查  

由区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违法建设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办,对违法建设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规划用途认定和产权登记。  

2014121日以前已建成的,宅基地使用人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现状测量报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违法建设时间认定文件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规划用途认定。6层(含6层)以下部分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符合城乡规划用途证明文件、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不需提供安全鉴定书)等材料办理产权登记;6层以上部分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在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附记中予以相应记载,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2014121日以前已动工建设但没有完工的,宅基地使用人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违法建设时间认定文件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规划用途认定。6层(含6层)以下部分可以申请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建成后可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6层以上部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撤销原办理的手续,由区政府依法组织查处。  

有关单位不得为未按本实施细则处理的存量违法建设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报批、报装等手续;已经办理的,接到区政府市相关部门通报后,予以撤销相关手续。  

六、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存量违法建设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的面积确定;所指的存量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自2019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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