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开展对《金平区行政调解工作指引》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评估工作。现将《<金平区行政调解工作指引>有效期即将届满评估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函的方式提出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1月20日前反馈到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
电 话(传真):88245332
来函请寄: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汕头市金平东厦路50号603室。
邮政编码:515000
特此公告。
附件:《金平区行政调解工作指引》有效期即将届满评估工作方案
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
2019年11月11日
《金平区行政调解工作指引》有效期
即将届满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及《汕头市金平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为提高政府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金平区行政调解工作指引》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评估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对该《指引》的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后提出评估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二、评估原则和目的
《指引》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通过开展评估工作,客观全面地了解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等措施,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质量;通过总结执法经验和分析《指引》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有效促进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通过在评估过程中的社会调查、社会公众参与等各项评估活动,促进社会关注和积极参与,形成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在评估过程采取科学方法评估立法的实施效果,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健全制度。
三、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
(一)评估的内容
根据“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指引》实施的基本情况、主要制度措施分析、实施的绩效、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估。
(二)评估标准
1.合法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一致。
2.合理性评估,即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适当,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
3.协调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与上级及同级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4.操作性标准,即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完善性标准,即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6.规范性标准,即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7.实施效果标准,即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是否保留、修改或者废止。
(三)评估方法
采用通过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征求部门意见的方法,结合实际进行。
四、工作步骤
评估工作从2019年9月15日开始,至2019年11月25日完成。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9月15日-10月15日)
(1)成立评估小组。成立由金平区司法局长任组长的评估小组。
(2)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评估方法、组织保障等。
(3)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2、评估实施阶段(10月16日-11月20日)
(1)网上公告。在金平区政务网站公布《工作方案》,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2)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本单位部门自查自评。
(4)形成初步结论。汇总征求意见情况、自查自评,经整理分析,形成评估初步结论。
3、形成结论阶段(11月21日-11月25日)
(1)起草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讨论后,起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实施效果评估、存在问题、评估结论及建议等。
(2)正式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五、工作要求
1、各业务股室要密切配合,按照评估小组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2、评估工作不得预设评估结果,参评单位及参评人员应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
3、参加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私人隐私予以保密。
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