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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的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 2019-12-03 08:35
  • 来源: 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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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

简易登记的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的意见》现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18日前书面函寄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汕头市龙眼南路18号,邮编:515041,联系电话(传真):0754-88625914,电子邮箱: stjpgs@163.com。

附件:《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的意见》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的意见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推进注册便利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并参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内容

本意见所称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是指实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的简易登记注册模式。对适用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申请人只需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告知承诺表》,向登记机关告知其经营场所的信息,并承诺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无需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二、适用范围

金平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除下列情形外,其经营场所登记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简易登记注册程序。

(一) 拟从事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的;

(二) 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以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

(三)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车库、车房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四) 申报的经营场所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

(五) 申报的经营场所属于小公园开埠区业态规划范围内的。

三、登记流程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照片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二)除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申请人无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

(三)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相关申请信息。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第一类、适用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无须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只需阅读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告知承诺表》,声明承诺知晓全部条款内容并当场签名确认。告知承诺的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2、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3、经营场所联系人(具体使用人)及联系方式;

4、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

5、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街(路)、门牌、楼层、房号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申报经营场所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第二类、不适用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1号)办理。

(五)凡通过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统一加注“告知承诺”字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切实提高登记效率。

四、强化监管。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对采用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在发照后3个月内加强对经营户作出的承诺事项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依照有关规定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骗取注册登记的,及时依法查处;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针对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制度改革对事中事后监管的影响开展跟踪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反馈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实现“放管服”有机融合。

五、其他

(一)已采取经营场所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时,如经营项目属于不适用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情形的,应在办理变更手续的同时,按不适用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的规定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经营场所信息告知承诺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1)

2、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告知承诺表

3、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流程图

4、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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