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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 配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2020-01-06 15:3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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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根据《汕头市金平区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组织对2015年12月11日发布的《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意见》(汕金府[2015]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改的《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1750573462@qq.com

  2、 通信地址:汕头市利安路号(升达大厦)六楼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

  附件:《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6日



  

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

  配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规范我区区级公租房的筹建和配租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设好“幸福金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和《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府令第1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区住建局是区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承担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发改、民政、财政、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自然资源、统计、市场监督、住建、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采用投资建设、收购、租赁和清理政府闲置住房等形式筹集区级公租房。区级公租房房源在入住使用前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必要修缮、装饰和配套,达到能满足基本家居生活所需的设施和功能要求后投入使用。

  区级公租房投入使用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委托房源提供单位或其他机构对公租房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服务。收取的公租房租金上缴区财政作为公租房专项资金,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区级公租房的收购、租赁、改造和维修的资金来源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三部组成。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提出本年度区级投资筹建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六条 区级公租房保障对象如下:

  (一)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二)外来务工人员。

  第七条 申请承租区级公租房的标准及准入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具有金平区户籍;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其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符合我区当年度公布的保障对象居住面积要求;

  4、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户籍不属金平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

  4、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正在金平区、龙湖区享受住房保障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承租区级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凭申请人身份证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后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初审及申请公示。街道办事处自申请期间届满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计划生育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发展与改革、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卫健等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对核准登记的符合配租对象,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配租对象。配租对象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并向配租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第十条 申请区级公租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职业状况证明(提交用人单位录用材料或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费情况证明)。

  (四)住房状况证明。

  (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配租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出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内承租人离开所在单位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使用公租房的,公租房应予收回。

  第十二条 承租人没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公租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取得公租房后,承租期间租金及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腾退公租房:

  (一)租赁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计划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已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公租房,确有困难暂时不能腾退的,经住房保障办同意,可以继续租住3个月;3个月期满仍不能腾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9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标准的150%计收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腾退,并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标准的200%计收租金;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承租人自愿腾退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告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终止租赁合同,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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