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金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金府办〔2021〕41号)的要求,要求,我局对《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汕金府〔202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暨“源头截污、雨污分流”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汕府〔2019〕106号)、《汕头市金平区农村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汕金委办〔2019〕66号)第11页“由市生态环境金平分局起草制定《金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长效管理机制。”
我局牵头起草制定了《办法》,2021年5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办法》印发实施以来,有效加强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5月19日,我局已制定《关于印发<开展汕头市金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有效期届满前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并于2024年11月正式启动《办法》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工作。
二、评估开展情况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为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评估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各执法股负责人、办公室(法制室)副主任、金平监测站监测室主任。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对照评估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开展汕头市金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有效期届满前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评估目的、内容和标准、评估步骤和方法、工作要求等内容,科学统筹部署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进行。
(三)广泛征求意见。在金平区人民政府网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市驻区单位、各涉农街道及分局内部各股(站)室对《办法》是否需要继续实施、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收到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城管局反馈意见,建议鉴于目前金平区涉农街道相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已全部关停,删除《办法》中涉及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并结合实际,对《办法》中资金保障、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运维、加强宣传监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与雨污管网的接驳等方面做进一步修改完善。截至征求意见期限内,没有收到其他单位反馈意见。
(四)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对政策的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完善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形成评估初步结论。
三、评估情况
(一)合法性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办法》内容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一致。
(二)合理性评估。《办法》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从“具体运维细则(内容和要求)”“县级部门、镇、村职责”“资金保障”“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等方面,明确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要求。
(三)协调性评估。随着金平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乡统筹、供排一体”机制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末端已接入市政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进行资源化处理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关停。《办法》规定的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指导与实际存在一定的不协调,现行的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金平区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工作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四)操作性评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运维细则(内容和要求)”“县级部门、镇、村职责”“资金保障”“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等方面,《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从运行主体、监督单位、考核时间等方面落实具体运维细则;《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明确各部门责任;《办法》第八条明确区政府统筹区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筹措,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通过系列规定完善“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具有可操作性。
(五)完善性评估。从实施情况看,《办法》各项制度比较完备,切合金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
(六)规范性评估。《办法》遵循上级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政策要求,参考了其他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政策文件,体例结构完整,表述规范,逻辑清晰。随着近两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形势变化和政策要求更新,《办法》需同步更新,以进一步满足新形势下工作需求。
(七)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自实施以来,有效加强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运维管养,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经初步评估,《办法》符合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有效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为切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工作,建议《办法》根据金平区新形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要求以及高质量发展需求,规范文字表述,更新主要内容,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附件 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汕金府〔2021〕16号).pdf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