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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017-02-14 12:24
  • 来源: 汕头市应急办
  • 发布机构:汕头市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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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016年11月9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汕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头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有可能有危害的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2.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立汕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食安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工商局,市盐务局,市质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委台办,汕头海关,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分工: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指导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根据市指挥部部署制定对外口径,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负责组织对发生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各区(县)及市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的I级、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3)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4)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开展对学校(不含职业技术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5)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技术研发,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科技支撑体系。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III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根据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7)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职业技术院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0)市环保局: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监测、追究相应责任工作。协调、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协助做好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铁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12)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由种养环节、畜牧屠宰加工环节等导致的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将有关产品的流向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农业部、省农业厅开展的I级、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13)市林业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检疫等部门和上级林业部门对野生动物引起的III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追查可疑野生动物的来源和流向。

(14)市商务局:负责协助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协助国内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5)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

调查;组织医疗救治、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组织开展相

关检测。

(16)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涉港澳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17)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对由养殖环节导致的Ⅲ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水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将有关产品的流向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省海洋与渔业局开展的I级、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18)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对乱摆卖摊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乱摆卖摊点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9)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

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0)市法制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1)市委台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的食品

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2)市盐务局:参与食盐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4)汕头海关:协助因进出口食品造成Ⅲ级(I级、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25)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对因进出口食品造成的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将问题食品在国内的流向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广东检验检疫局开展的I级、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向省食安办、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配合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各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牵头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汕头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和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食安办,依法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汕头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汕食安办〔2014〕25号)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汕食安办函〔2014〕33号)的有关要求,强化信息报送时效,明确信息报告责任。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1.1  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市通报我市的相关信息。

3.2.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组织进行先期处置。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并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食安办,两小时内书面报告。

(2)市食安办对区(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初步确定为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批准后,启动本预案。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

(3)市食安办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

(4)事发后,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经现场核实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5)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以就近医治为原则,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故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故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现场控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暂控或全面查封事故涉嫌的源头食品、原料及其相关生产经营场所、设施,防控事态进一步发展。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采取充分有效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提醒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3.2.1.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和影响范围、先期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还应报告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以及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事故评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统一协调开展事故评估,核定是否达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根据评估核定结果,向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

(1)I级、I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II级响应,发布启动相应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区(县)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IV级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县)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跟进事故发生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各区(县)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汕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

3.2.4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5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协调、联系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6应急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或人民政府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 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疾病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清除。

3.3后期处置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支付费用

及时支付事故应急处置费用、医疗机构救治垫付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费用。

3.3.2销毁污染物

相关监管部门监督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和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产品。

3.3.3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5总结评估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4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汕头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规范发布程序,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组织建立专业全面、技术成熟、反应灵敏、持续发展的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队伍,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医疗救治、事故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技术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4.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物资保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医疗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4.5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要配合省食安办和市政府应急办,统筹规划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包括完善食品安全监测、事故预警、报告与通报等网络;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和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预案管理

6.2.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负责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分预案和组织实施,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6.2.2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处置工作预案。

6.2.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辖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

6.2.4各区(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分预案和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处置工作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本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6.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汕头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II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7.1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

涉及外省或境外,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结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7.2重大(II级)食品安全事故

省内发生且涉及我市,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地级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7.3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本市发生,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l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7.4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

本市某区县发生并仅限于该区县,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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