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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震应急预案
  • 2017-02-14 12:24
  • 来源: 汕头市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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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震应急预案

(2014年1月2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建设平安汕头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相邻市(县)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2  组织体系

较大以上地震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汕头警备区分管领导,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2.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向市指挥部、市委办、市政府办报告;

(2)负责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4)负责处理市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5)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17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组

负责单位:汕头警备区

协助单位:汕头水警区、驻汕空军、武警汕头支队

负责组织驻汕部队、武警官兵及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开展营救;视情况需要增派空军支援。

(2)震情监视组

负责单位:市地震局

负责加强强余震监测跟踪、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意见;协调地震现场监测工作。

(3)震害评估组

负责单位:市地震局

协助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负责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灾情评估;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建筑物和路桥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

(4)财务管理组

负责单位:市财政局

负责筹集、管理、调度使用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分配、发放国内外援助和捐赠的救灾款物,负责提出向省、中央申请救灾经费或对外请求援助的计划。

(5)生活安置组

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协助单位:市经信局、粮食局、农业局、台湾事务局、外事侨务局

负责指导协助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困难灾民的吃、穿、住问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6)医疗卫生组

负责单位: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治疗站(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并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质,筹备必要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药品、器械。

(7)治安保卫组

负责单位:市公安局

协助单位:武警汕头支队

负责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违法行为,控制和制止犯罪;做好灾区及相关区域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救灾物资、救济物品的保卫。

(8)消防救灾组

负责单位: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协助灾区做好火灾的扑救、制止火灾蔓延扩大;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妥善处理危险物品,防止火灾发生;搜索与营救被埋压人员及财产。

(9)防化救灾组

负责单位:市直人武部

负责做好灾区有毒、生物毒剂、核辐射物质泄漏、扩散的观测、侦检和洗消,控制灾情蔓延扩大。

(10)应急通信组

负责单位:市经信局

协助单位: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汕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头分公司

负责组织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各重点部门的通信畅通;负责抗震救灾专用通信线路的架设和开通,保证指令和灾情传递通畅。

(11)物资供应组

负责单位:市经信局

协助单位:市民政局、地震局、质监局、审计局、监察局、红十字会

负责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协调灾区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工作;管理、调配国内外救援物资、保证地震救灾物资不被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挪用。

(12)粮油供应组

负责单位:市粮食局

负责制订粮油应急供应计划;负责灾区粮油的应急供应工作;组织灾区现场粮食的抢救、抢运和管理。

(13)交通运输组

负责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协助单位:市公路局、港口管理局

负责各种运输工具的征用和运输队伍的组建;做好疏散人员运送,抢运重要物资和伤员,运送救灾物资;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毁坏公路、桥梁、港口、渡口和有关设施的抢修抢通工作。

(14)电力工程抢险组

负责单位:广东电网公司汕头供电局

负责组织对灾区受损供电线路和设施进行紧急处理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15)水利工程抢险组

负责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国资委

负责组织对市区受损的供水设施和受灾山塘水库、堤围涵闸等水利设施的排险抢修工作。

(16)市政工程抢险组

负责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负责监测、处置灾区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组织对市区受损的排水、路灯、树木、市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7)宣传报道组

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

协助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震局

负责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宣传防震减灾知识。

2.3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

3  运行机制

3.1应急处置

3.1.1先期处置

(1)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受灾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

(2)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应急行动进展情况,经济社会影响等信息。

(3)按地震分级响应提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做出地震应急反应。

(4)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汕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召开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1.2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由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2)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3)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启动Ⅲ、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3.1.3现场处置

(1)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2)现场应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汇集上报各类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行动;组织勘查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影响;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转移安置灾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组织灾害损失评估。

3.1.4保障行动

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实施通信信息、应急队伍、抢险救援装备、交通运输、电力、医疗卫生、治安、物资和经费等保障行动。

3.1.5信息发布

按照《汕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3.1.6社会动员

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1.7响应终止

符合以下条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宣布灾区地震应急期结束: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2响应程序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3.2.1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

3.2.1.1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汕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各职能部门按各自制定的地震应急保障计划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3.2.1.2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研究部署以下事项:

(1)市地震局和有关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

(2)市指挥部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部署救灾工作;

(3)发出救灾命令,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组织救援力量;

(4)配合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向军事机关请求支援;

(6)市长或副市长赴地震现场指挥,组成地震现场工作组,统筹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尽量将地震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7)决定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指令各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进入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工作。

3.2.1.3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采取如下应急工作措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及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的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防震减灾项目立项及纳入规划。

(3)市经信局、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组织食盐的应急调拨计划管理;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架设开通专用的有线、无线通信网,确保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关指令和灾情的传递通畅。

(4)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及协调指导配合各区县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市公安局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实施警戒和保护;做好灾区及相关区域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6)市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单位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抗震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7)市民政局:负责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8)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9)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校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城市燃气保障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管理和实施。

(14)市房管局:负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等工作;监测、处置灾区直管公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

(15)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等工作。

(16)市规划局:负责做好灾后城乡恢复重建规划;督促灾区重建规划的实施。

(17)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国省道路桥收费站的手续,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9)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组织修复损毁的林业生产设施,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21)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审计。

(22)市外事侨务局、台湾事务局: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台港澳地区公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23)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有关针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24)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改进登记注册工作,支持灾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与抗震救灾。

(25)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监测、处置灾区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组织对市区受损的排水、路灯、树木、市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26)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

(27)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地震灾害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28)市旅游局:负责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指导灾区内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的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9)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3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灾区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食品、药品安全。

(31)团市委:负责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32)中国银监会汕头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恢复营业,保障灾区金融服务,及时安排信贷资金支持救灾。

(33)中国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4)市地震局:负责汇总地震灾情速报、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震预测、预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科研攻关。

(35)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地震灾区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36)市海事局: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海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7)汕头警备区: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38)武警汕头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9)广东电网公司汕头供电局: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40)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41)其他有关部门,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地震应急保障计划,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2.2Ⅲ级响应启动后

(1)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汕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各职能部门按各自制定的地震应急保障计划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2)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听取市地震局和有关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

(3)市指挥部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部署救灾工作。

(4)配合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

(5)向军事机关请求支援。

(6)市长或副市长赴地震现场指挥,成立地震现场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

(7)视地震破坏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8)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级对口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9)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应急工作组职责和部门地震应急保障计划,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3.2.3Ⅳ级响应启动后

(1)市地震局立即派出工作小组赴震区现场了解震情、灾情,会同有关部门对震情做出初步的评估,密切监视震情变化情况。

(2)市地震局立即向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事项的有关建议。

(3)市人民政府视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部署应急工作。

(4)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新闻单位向社会公众通报震情和灾情,做好安定民心工作。

(5)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应急工作组职责和部门地震应急保障计划,赴震区现场配合震区区(县)人民政府及对口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4临震应急程序

(1)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2)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3)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动态。

(5)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6)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安全防范措施。

(7)有关部门检查落实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8)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强化地震知识的应急宣传,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4  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市地震局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4.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4.3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则

5.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5.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5.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5.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头市地震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6  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生产总值 5%以上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生产总值 1%-5%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6.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生产总值 1%以下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6.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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