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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2017-12-05 12:24
  • 来源: 汕头市应急办
  • 发布机构:汕头市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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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下同)应急工作机制,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当地通信协调管理机构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通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本预案指导全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全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体系。

严密组织、密切配合。各相关单位在应急处置中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参考,共同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快速反应、保障有力。建立通信保障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2  组织体系

2.1  汕头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汕头市人民政府建立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组  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副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中国移动汕头分

公司总经理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汕头海关、汕头供电局、汕头海事局、中国电信汕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头分公司、中国铁塔汕头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本地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协调有关单位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无线电频率资源和煤电油运等重要物资。

(3)市民政局:发生重大灾情,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经费管理规定,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通信物资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和通行。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通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汕头海关:负责为紧急进口的应急通信物资提供通关保障。

(8)汕头供电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中电力供应协调保障工作。

(9)汕头海事局:负责协调应急通信物资的水路紧急运输和通行;根据需要,发挥海事卫星应急通信作用。

(10)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健全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市领导小组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部署。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科级领导为办公室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与市有关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及当地部队沟通协调;建立成员单位间通信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分析评估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形势,落实市领导小组议定的通信保障工作安排,指导全市通信保障工作;应急信息的监测、分析、汇总工作,及时了解全市通信保障情况,组织制订有关处置方案,向市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按照市领导小组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通信保障和军地联合通信保障等应急工作,协调调度军地通信资源;向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请示获取跨市通信保障支援;经市领导小组批准,通报、调整通信保障预警和响应等级。

2.3  各区(县)政府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2.4  专家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通信保障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预防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指导。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强化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1.2  监测预警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单位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密切关注并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测。发生突发事件、接到有关单位发布的预警或出现通信中断征兆时,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规定将监测信息逐级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测信息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应对措施建议等。

3.1.3  预警通报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Ⅰ级预警。省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Ⅱ级预警。市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Ⅲ级、Ⅳ级预警,并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预警信息的通报范围一般为通信行业内部、上级管理部门及各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机构,预警的通报采用文件传真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记录等方式,事后要以文件形式补报。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3.1.4  预警行动

(1)Ⅰ级预警行动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涉及省际通信大范围中断、重特大突发事件预警等监测信息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国家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Ⅰ级预警的,由国家领导小组启动Ⅰ级预警行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总体部署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

(2)Ⅱ级预警行动

国家领导小组核定未达到Ⅰ级预警条件的,且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涉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特大突发事件预警等监测信息后,由省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Ⅱ级预警的,启动Ⅱ级预警行动。

(3)Ⅲ级预警行动

省领导小组核定未达到Ⅱ级预警条件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地级以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由市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Ⅲ级预警的,启动Ⅲ级预警行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员参与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并参照Ⅱ级预警行动开展相关工作。

(4)IV级预警行动

市领导小组核定未达到Ⅲ级预警条件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由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核定,达到IV级预警的,启动IV级预警行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员参与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并参照Ⅱ级预警行动开展相关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报送信息。

Ⅰ、Ⅱ级事件信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要于1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省通信管理局和企业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于两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Ⅲ级事件信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地市分公司要于1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省公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于两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及省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要于两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省通信管理局和企业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于4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Ⅳ级事件信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地市分公司要于两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省公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于4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及省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要于4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省通信管理局和企业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于8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描述、事件级别、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应对措施建议等。

(2)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相关区(县)通信保障指挥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事态变化及应急处置情况。

(3)市领导小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

(4)紧急情况下,事发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报送4次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等有关信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向省通信管理局至少报送4次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等有关信息。随情况的逐步缓解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开展,信息报送频次按照通知要求改为每日报送2次或更低频次。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启用应急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守,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相关单位接报后,要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资源开展通信保障和恢复有关工作,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3.2.3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通信保障Ⅰ级预警发布后,省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通信中断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

通信保障Ⅱ级预警发布后,省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通信中断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通信保障Ⅲ级预警发布后,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通信中断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通信保障Ⅳ级预警发布后,各区(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通信中断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4  现场处置

通信保障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与各级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了解通信保障需求;研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启动与交通、能源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事发现场重要通信畅通;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队伍和资源;及时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上报;根据事态发展和通信保障应急情况,提出对驻粤部队应急通信保障力量的使用需求。

3.2.5  应急终止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电信网络恢复或通信保障应急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终止Ⅲ级响应的建议。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宣布终止Ⅲ级响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终止Ⅲ级响应的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Ⅳ级响应终止,由各区(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执行。

3.3  恢复重建

3.3.1 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要及时统计、汇总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总结、评估任务完成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重大通信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3.3.2 征用补偿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省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报省通信管理局,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

3.4  信息发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针对灾害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队伍通信保障实战能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电信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满足国家、地方通信保障等工作需求。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防护装备),尤其要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与此同时,提前制订公众通信设施征用方案,以备应急处置时紧急征用。具有专用通信网的省有关单位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机制。

4.4  交通保障

需要紧急调配通信保障应急资源时,市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部门要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及运输通信保障,市属路桥收费站对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给予优先通行,必要时简化运输审批流程。需要紧急进口应急通信设备或配件时,海关部门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供通关便利,优先验放,必要时为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开辟专用通道。在道路阻断等极端情况下,当地部队有关部门优先保障通信应急资源的空运。

4.5  能源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应容量的应急发电设备。事发地煤电油气运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情况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本地区难以协调的,由经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协调电力、能源企业,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电力、油料供应。

4.6  政府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能源、民政、交通运输、电力等有关单位,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防化洗消、防辐射等防护装备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支援力量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本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修订,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通信保障预警分级标准

按影响范围,将通信保障预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Ⅰ级预警

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两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7.1.2  Ⅱ级预警

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省内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7.1.3  Ⅲ级预警

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一个地级以上市内两个以上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7.1.4  Ⅳ级预警

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一个县(市、区)通信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7.2 通信保障应急响应标准

7.2.1  Ⅰ级响应

(1)公众通信网省际骨干网络中断、全国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两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涉及两个以上省(区、市)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7.2.2  Ⅱ级响应

(1)公众电信网省内干线网络中断、省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省内两个地级以上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省内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地市级处置能力的。

(3)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涉及省内多个地级以上市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7.2.3  Ⅲ级响应

(1)公众电信网地级以上市网络中断、地级以上市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地网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地级以上市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县(市、区)级处置能力的。

(3)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地级以上市范围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7.2.4  Ⅳ级响应

(1)公众通信网县(市、区)网络中断,造成全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

(3)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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