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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9月修订)
  • 2019-01-21 12:24
  • 来源: 汕头市应急办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最大程度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汕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因素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等),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

(4)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市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由地方政府监管的金融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网站、第三方支付企业等中介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

(5)市内非法集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及时反应,果断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最大限度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市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坚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相关区县政府、有关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坚持依法有序稳妥缜密处置,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组织体系

2.1汕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汕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工作。

组  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局、金融工作局、信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银监分局,汕头保监分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必要时,邀请市纪委,市人大法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市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全市范围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统一领导、指挥较大或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确定各有关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5)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6)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协助。

(7)应急处置结束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市发改局:负责对应在该局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监管。

(3)市公安局:负责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及时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和事发单位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因计算机网络产生的金融突发事件,要及时追踪、阻断破坏源,并协助有关单位阻断网络破坏情况的蔓延,恢复网络安全运行。

(4)市财政局:根据市领导小组的决定,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项资金作出判断,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市财政局提出相关方案,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5)市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市法制局:负责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行政管理、行政决策的法律问题。

(7)市金融工作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与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银监分局、汕头保监分局,共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防范和处置全市金融突发事件;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履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8)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人员进行疏导并做好宣传及信访接待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金融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到位。根据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口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相关信访事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访人员思想工作,避免信访人员围堵政府机关、阻碍交通等。

(9)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根据各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了解和督促各金融机构系统内的风险处置措施和相应监管部门化解风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根据风险处置需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批准或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提供金融稳定再贷款支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0)汕头银监分局:负责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工作局;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1)汕头保监分局:负责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工作局;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应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处置。

鉴于证监会在地(市)级城市未设立监管分支机构,因此,如辖区内证券等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向省金融办请示,协调证监会驻省分支机构对事件进行处置。

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工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监测、整理、报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2)向有关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有关区县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5)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

(6)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7)组织各有关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9)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地方金融突发事件领导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及时启动本级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或参与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并部署有关力量,维护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的经批准成立的地方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涉事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单位)主要职责:

(1)成立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稳妥地处理,维持好营业场所秩序。

(3)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依法、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4)做好取证工作,保存有关照片和资料。做好金融数据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的正常经营。

(5)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整改措施,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三、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3.1.1预警信息

(1)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工作局。

(2)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市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金融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及突发事件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工作局通报,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据此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3.1.2预警行动

(1)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较大或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据此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2)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送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及金融工作局(办)。

(2)较大或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县政府,接报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市人民政府。发生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工作局,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3)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银监分局、汕头保监分局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

(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3.2.2  响应启动?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Ⅳ级四个等级。

(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立刻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金融突发事件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刻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响应程序

(1)较大或较大以上级别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 市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3.2.4后期处置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2.5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要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总结评估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银监分局、汕头保监分局。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银监分局、汕头保监分局。

(3)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银监分局、汕头保监分局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3.4检查与审计

(1)市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2)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应急保障

4.1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2)各成员单位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银监分局、汕头保监分局以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4.2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安全、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4.3技术保障

(1)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4.4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5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单位和区县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相应人员。

五、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公众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名词术语

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金融市场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6.3预案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市府办印发的《汕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七、附件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银行、证券(含期货)、保险两个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即将出现连锁反应,需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极有可能影响省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造成全省范围内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且恢复时间超出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5)造成全省性重要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需要长时间进行手工业务处理的突发事件。

(6)造成发行库发行基金毁损超过一定金额的突发事件。

(7)其他需要按照特别重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7.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涉及多个地级以上市,所涉及地级以上市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地级以上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银行、证券(含期货)、保险单个行业中发生的,在该行业中具有广泛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造成多个地级以上市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重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7.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涉及全市内多个区域,市政府或地方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造成全市内某个区域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7.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1)涉及地级以上市内某个区域,该区域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仅在该区域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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