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申报范围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噪声、苯及苯系物、放射射线等,主要存在于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不论用人单位类型,不论规模大小,都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纯办公类型、非化学品类别的仓储单位、零售、贸易类别等不存在或不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无需进行申报。
申报方法
1. 登录广东省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平台正式平台地址:https://ohmp.gdpcc.com:10001/,注册并登录用人单位账号(用人单位在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原账号密码可登录),选择申报类型,如实填写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申报。根据要求打印申报表、盖章、上传提交,并将盖章申报表、检测报告、体检报告扫描版发至金平区卫生健康局stjpawb@126.com。
2. 常见问题可在申报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用人单位版操作手册”,查找解决办法,或是拨打系统上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金平区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8673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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