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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计价秤新规的提醒告诫书
  • 2026-05-2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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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电子计价秤销售、维修、使用单位及相关个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以下简称型评大纲)已于202618日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1204-2025,以下简称检定规程)将于202718日正式实施。新规适用于最大秤量不大于100kg的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的电子计价秤,现就新规要求、责任义务及法律后果,宣贯及提醒告诫如下:

一、销售企业或个体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销售不合规电子计价秤

1.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各销售企业或个体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台账,严格查验唯一性身份信息、三码一封(生产码、维修码、检定码及铅封)的完整性,确保来源合规。

2.严禁销售不合规电子计价秤。各销售企业严禁销售不符合新规、无型式批准证书、假冒或带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

3.严禁销售不符合新规的电子计价秤,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合格产品。

二、各维修单位不得非法改装、加装电子计价秤

1.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工作。从事电子计价秤维修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由厂家授权才可维修,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开展维修工作,严禁擅自改装、拆卸电子计价秤的防作弊装置、铅封及唯一性标识,严禁通过维修植入作弊程序、改变计量性能。

2.建立维修台账。应当建立维修台账,记录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维修时间及检定情况,留存维修痕迹,确保维修过程可追溯。

3.及时上报可疑线索。严禁维修无唯一性标识、铅封破损严重等电子计价秤,发现此类产品应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落实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定周期为一年,应当定期送检,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或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

2.严格购置设备。202718日起,应当购置或更换符合新标准的电子计价秤,购置时应当要求销售单位提供型式批准证书,查看电子计价秤铅封、铭牌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可见。

3.严控过渡节点。原型号电子计价秤若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可继续使用至202717日。自202718日起,所有在用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必须符合新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现有合规的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至203018日。

四、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各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对集市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登记造册、完善管理,确保摊位与秤对应绑定、可查可追,严禁不合格、作弊电子计价秤进入市场,做好日常巡检巡查,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五、未按照新规执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1.销售者:未按照新规执行,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维修者:未按照新规执行,擅自改装、加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使用者: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电子计价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合格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4.集贸市场主办者:未履行计量管理主体责任,未对市场内计量器具实施有效管理,允许不合格、作弊电子计价秤在市场内使用的,依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10万元以下的

六、新规电子计价秤鉴别方法

1.二维码,看信息。扫铭牌上的二维码,若为合规秤,手机将跳转显示电子计价秤基本信息及溯源信息。

2.铭牌,找关键标识。确定铭牌上是否有清晰标注依据型式评价大纲:JJF 2184-2025”的字样、是否有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声明。

诚信经营| 关于电子计价秤新规的提醒告诫书.doc_1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按规定及时更换在用电子计价秤,进一步规范计量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使用电子计价秤各类经营主体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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