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即章程原认缴出资期限截止日期在2032年6月30日之后),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处罚。
二、若存在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认缴出资期限30年以上或者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等情形之一的,如公司股东不具备出资能力,建议尽快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调整出资期限等业务。
请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高度重视,提前规划,依法按期完成调整,并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共同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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