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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1-05-21 16:09
  • 来源: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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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金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暨“源头截污、雨污分流”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汕府〔2019〕106号)的工作要求,建立稳定的农村污水设施运维管理体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汕头市金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表1、表3的规定。

  (二)文件依据

  1、《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暨“源头截污、雨污分流”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汕府〔2019〕106号);

  2、《汕头市金平区农村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汕金委办〔2019〕6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管理主体及各主体职责。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农村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关系。

  《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的权利义务。

  《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及检测制度。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流程。

  《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明确个人、经营单位的污水排放规定。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禁止事项。

  《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五条,明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电价、经费审计。

  《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明确《办法》的违法处理、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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