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结合金平区实际,《关于修改〈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3月21日四届六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24日发布)涉及“计划生育”内容进行删除。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原因
根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为了保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
三、修订的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文件和省、市、区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
四、修订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11月8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期,未收到反馈意见。
五、修订本实施细则内容
(一)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改为“第八条 正在金平区、龙湖区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请区级公租房”;
(二)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
(三)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项的“计划生育”;
(四)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