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分享到:
关于《关于修改〈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 2021-12-20 16:37
  • 来源: 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
  • 【字体:

  为了保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结合金平区实际,《关于修改〈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3月21日四届六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24日发布)涉及“计划生育”内容进行删除。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原因

  根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为了保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

  三、修订的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文件和省、市、区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

  四、修订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11月8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期,未收到反馈意见。

  五、修订本实施细则内容

  (一)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改为“第八条 正在金平区、龙湖区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请区级公租房”;

  (二)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

  (三)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项的“计划生育”;

  (四)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计划生育”。


了解政策详情,请点击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_-_-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金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