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规范我区区级公租房的筹建和配租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设好“幸福金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汕府令第192号) 的《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我区2015年《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意见》,并改为《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内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有关“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增加“配套”一词。
二、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内容
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汕府令第192号)的《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内容。
三、修订有关提供材料的要求
修订关于提供材料的要求,主要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汕府令第192号) 的《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
四、修订有关续租、解除、腾退公租房有关条款
主要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汕府令第192号) 的《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
五、实施细则的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5年4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