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天气干燥,空气湿度小,干燥天气持续,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在高火险期间由区人民政府颁布禁火令,既可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又为执法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加大了打击失火违法犯罪的力度,有效地控制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因此,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间,制定和颁布《禁火令》是我区贯彻落实《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建设,提升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三、制定过程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的规定于2020年12月报请区政府印发出台了《金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汕金府〔2020〕12号)(以下简称“禁火令”),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阶段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作为主要牵头实施部门,积极衔接区司法局研商做好《禁火令》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工作。根据《汕头市金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金府办〔2021〕41号)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于2024年8月22日组建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评估小组并发布评估工作方案;于2024年9月19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不同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9月20日向区各有关部门、各涉林街道办事处致函征求意见,各单位均无不同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10月11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金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汕金府〔2020〕12号)有效期即将届满评估报告》,经评估研究拟对《金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予到期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止。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按照金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的职责要求,牵头有关部门起草了《金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草案)》,《金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草案)》与《金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汕金府〔2020〕12号)保持一致,总共六条,分为:禁火区域、禁火时间、禁火规定、违法处理、火警报告方式、禁火令发布生效时间等。
2025年1月17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区政府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批准实施。
四、主要内容
《禁火令》共6条,制定依据为《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一)第一条、第二条主要内容是确定防火区域和禁火时间,其目的是便于森林防火工作措施的落实和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置奠定基础。
(二)第三条六个小项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域的禁止行为。
(三)第四条是对违反本禁令的处置后果进行了强调。
(四)第五条是公布了报警方式和电话,便于早发现、早扑打。
(五)第六条是禁火令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