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街道行使的公告》(汕金府〔2026〕4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按照中央、省委编委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和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简称“三张清单”)的工作部署,我区已完成各街道“三张清单”的编制工作。
《公告》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落实省、市、区有关工作安排,确保与“三张清单”相衔接的重要举措,对我区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赋能,进一步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破解基层“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告》的形成过程
区司法局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梳理形成《金平区街道承接区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并逐级报请省政府同意。2025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汕头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5号),要求“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承接起始时间,由所属县级政府在2026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区司法局根据上述批复及区有关工作要求,起草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街道行使的公告》,并根据省政府批复的事项目录对原报送的《金平区街道承接区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汕头市金平区各街道办事处承接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作为上述公告附件。全区12个街道办事处承接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为295项,其中涉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02项、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3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90项。经征求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意见,形成送审稿报区政府审定。《公告》经五届9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告》出台的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十二)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授权、委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向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要注重听取基层意见,关注基层需求,积极稳妥、科学合理下放行政处罚权,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定期组织评估,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持续开展业务培训,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是《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司发〔2024〕87号)明确“赋权镇街的执法事项,应是高频率、易发现、易处置等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充分考虑其综合性、关联性和专业性。……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可能产生重大危害后果、专业技术要求强、近五年内未发生、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能够用‘镇街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等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事项,一般不得下放。”
五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汕头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5号)明确“各镇街具体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应当与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的基本履职事项清单相衔接。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承接起始时间,由所属县级政府在2026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本批复范围内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对之前各地交由镇街实施的本批复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各县级政府公告确定的承接之日起镇街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继续办理。”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公布我区12个街道办事处承接的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
二是明确区级涉及行政职权调整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为确保职权调整过渡期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明确各街道办事处在行政职权调整实施之前已依法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避免出现对已办案件推诿扯皮的情况。
三是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工作要求,持续推动我区行政执法质效提升,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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