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0101/2019-0894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金平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8-04-09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业经2016年7月28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金平区扶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汕金金融〔2016〕12号),其中“新三板”企业适用内容实施期于2017年12月31日已到期,上市企业适用内容实施期即将到期。为充分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我区扶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专项资金的管理,金平区金融局、财政局根据汕头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起实施的《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16〕53号)和2017年4月19日起实施的《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汕金〔2017〕5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重拟《金平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金平区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现将《金平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金平区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实施办法》(修改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公示时间: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8日
二、公示方式:网上公示(金平政务网站)
三、凡是对本规定内容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采用书面形式向区金融工作局或区财政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汕头市大学路与升平路交界金平区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二楼金融工作局、汕头市金砂路50号三楼财政局。
联系电话:88251638(区金融局);88361953(区财政局)
传真:88251638(区金融局);88601629(区财政局)
汕头市金平区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
2018年4月9日
金平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金平区财政局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
融资奖励实施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步伐,同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拓展融资渠道,根据汕头市委市政府《汕头市扶持工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汕发〔2013〕9号)、汕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16〕53号)和《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汕金〔2017〕52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金平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金平区依法纳税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第三条 从2018年1月份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情况给予上市企业奖励或“新三板”挂牌奖励。
第四条 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企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
第五条 上市企业奖励标准
对符合上市企业奖励申请对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8万元。
第六条 “新三板”挂牌奖励标准
对符合“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对象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上市企业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市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企业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五)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填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三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券商内核等服务协议及主
办券商同意推荐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四)在“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文件。
(五)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填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区金融工作局是我区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核部门。企业完成奖励事项相关手续后向区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区金融工作局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复核后,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政府金融工作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本规定施行之日,原《关于印发金平区扶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汕金金融〔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
附表: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填写 | ||||||||||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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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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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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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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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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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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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主要 情况 | 证监部门批文时间(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函) |
| 上市时间 (“新三板”企业 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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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募集资金(其中募投项目投资在金平区的金额)(万元) |
| 企业证券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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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证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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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在相应类型方框内打“√”) | □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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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附送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审核部门校对)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所提供资料真实并与原件一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填写 | ||||||||||
区金融工作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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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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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区金融工作局存一份,区财政局存一份,用A4纸双面打印,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