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文件及《汕头市金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金府办〔2021〕41 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有关评估情况如下:
一、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主要依据为:《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文件和《汕头市金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金府办〔2021〕41 号)等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评估机制、方法
成立评估工作小组,通过调研、征集意见等形式,形成评估报告。
三、评估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合理性评估:金平区财政局作为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负责财政资金管理部门,有职责就所属辖区内上市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核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因此,《金平区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制定主体合理合法。
(二)协调性评估:上级规范性文件《印发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汕金〔2019〕77号)已于2021年3月31日废止。
(三)操作性评估:文件操作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四)完善性评估:制度完备、健全。
(五)规范性评估: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规范,逻辑结构严密,未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施效果评估:文件实施以来,在促进上市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文件实施期间,我区有一家企业成功上市、两家企业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一家企业拟在北交所通过“新三板”转板上市。
四、评估结果情况
《金平区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汕金财〔2020〕6号)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推动引领我区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扩大经济发展,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但是鉴于该文的文件依据《印发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汕金〔2019〕77号)已废止,经研究,决定对该规范文件在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届满后不再继续实施。
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