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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新修订)

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新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金平区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领导分工;  

  2.机构职能;  

  3.部门文件;  

  4.工作动态;  

  5.办事指南;  

  6.财政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金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金平区财政局编制了《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金平区政府门户网站区财政局频道(http://www.gdjinping.gov.cn/stjpczj/gkmlpt/index)上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金平区政府门户网站区财政局频道(http://www.gdjinping.gov.cn/stjpczj/gkmlpt/index)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金平区财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汕头市金砂路50号三楼  

  邮政编码:515041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4-88631953

  传真号码:0754-88601629  

  电子信箱:Stjpqczj@163.com(本邮箱不直接受理公开申请,如有通过网络进行公开申请,请到本机关网站申请公开页面办理。)  

  (二)提出申请  

  向金平区财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平区政府门户网站区财政局频道(https://ysqgk.gd.gov.cn/754044/choice)上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当面提交

  地址:汕头市金砂路50号三楼316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

  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金平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4044/choice)提出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金平区财政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金平区财政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金平区财政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金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金平区财政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金平区财政局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金平区财政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金平区财政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金平区财政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汕头金平区财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汕头金平区财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