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8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特编制《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东方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单位的机构信息类、决策信息类、工作信息类、民生事项类和其他类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14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查阅《目录》。

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5、工作动态

6、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网站(http://www.gdjinping.gov.cn/stjpdfjd/gkmlpt/index)是第一公开平台。此外,还采用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飞厦松园23栋,邮政编码: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550204

线上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74/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进入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4074/choice)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准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飞厦松园23栋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②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4074/choice),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正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回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4-885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