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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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项目 |
组织听证部门 |
备注 |
1 |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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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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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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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在一定区域内适用的收费政策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
5 |
城市交通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听证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新开辟的城市公交线路执行本市县区统一票价的不另行组织听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
6 |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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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含清洁卫生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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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公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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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听证范围为一次性调整项目和调价总体水平达到或超过10% |
10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服务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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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听证范围为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 |
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退出《广东省定价目录》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2.本目录所列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权限规定组织听证。制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价格,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继续按原有权限管理,相应地由其按照定价权限组织价格听证。
3.听证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联动机制或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已经建立并经听证的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以不再进行听证。
4.本目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