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方便流动党员及时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构建城乡一体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关于规范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汕金组通【2017】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登记流动党员台账
各党(总)支部要结合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认真开展查漏补缺,跟踪寻访,全面摸清本单位流动党员数量,准确掌握流动党员的流向和分布情况,查验2007年以来《流动党员活动证》(以下简称《活动证》)发放情况,重新建立起流出流入党员信息库和管理台账,做好登记造册,按要求每半年定时填写有关统计表逐级上报。
二、集中发放《活动证》
《活动证》由省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发的式样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各党(总)支部要根据流动党员情况,对外出流动党员尽快逐一发放《活动证》。对自实行《活动证》制度以来发放的,外出流动党员所持的《活动证》全部收回,重新集中发放新证。对已经领取《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要通过寄书信、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进行回访联系,督促其尽快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对还没有领证的流动党员,要采取定点发、派人送、亲友带、邮件寄等多种方式尽快让其领证。对未持证的流入党员,督促指导他们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领取《活动证》,及时将他们编入流入地党组织。
《活动证》的发放对象,是组织关系在所属区域,短期外出工作(包括务工、经商等)、外地居住生活一般在6个月(含)以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或者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虽在所属区域内流动,但符合前述条件的党员也作为流动党员管理,并按规定做好发证工作。对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一般不发放《活动证》。
《活动证》实行编号管理,原则上按照我省党内统计机构代码进行设定:由粤+15位数字构成,其中编号中数字的前三位数为汕头市机构代码014,第4—6位数为金平区组织编码010,第7—9位数为各街道、区直各机关党(工)委编码,第10—12位数为各街道、区直各机关党(工)委所属各党支部编码,第13—15位数为所在党支部外出流动党员编号。各党支部编码、流动党员编号由街道党工委编序,《活动证》由街道党工委盖章,流动党员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登记、发放。发放时,要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证件编号、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于每半年报街道党工委备案,由街道党工委汇总后上报区委组织部。
三、严格执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各党(总)支部要切实落实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管理流动党员的要求,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之中,统筹规划,同步推进。要落实专人负责《活动证》发放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党支部规范管理。对流动党员流出,要做好登记、发证、审核、教育和联系等工作;对流动党员流入,要做好验证、登记、备案、填写、教育、安排组织生活、收缴党费等工作。要把发证工作与抓好党员教育结合起来,采取适当方式对流动党员进行一次党性观念和党的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党员意识,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不忘初心,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教育流动党员认真执行《活动证》使用规定,外出前,要主动向所在党组织说明流动去向、流动时间、联系方式和暂住地等基本情况,并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外出后,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主动出示《活动证》,亮明党员身份,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自觉接收流入地党组织教育管理。同时,要把发证工作与关心关爱流动党员结合起来,深入了解流动党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任何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流动党员按规定转来的临时组织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持有《活动证》的流动党员。拒绝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或推诿扯皮的,上级党组织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作出组织处理。
四、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强领导,抓紧抓实抓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工作,实现《活动证》应发尽发,不留空白点。要进一步加大对各党(总)支部发放《活动证》和接收外来流动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未严格落实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党组织和人员,或因所在党组织未及时发放,而导致流动党员未能持有《活动证》的,将进行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各党(总)支部要以这次发证工作为契机,认真研究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注意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构建和完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机制,搭建网络管理平台,通过设立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建立流动党员QQ群、电子信箱等形式,及时为流动党员提供服务。要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流入地落实组织关系、发挥党员作用等情况。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党员服务站点建设,落实好场所、经费和工作力量;创新组织设置,在外出流动党员3人以上、就业或居住地相对集中、流动范围相对固定的区域,可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党总支或者党委,做到应建全建,与流入地党组织协商共管。流出地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专门建立党组织的,要主动将流动党员名单抄送流入地党组织备案,条件成熟后应当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