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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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办事处
2023-05-12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2023-05-12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发布日期:2023-05-12  浏览次数:-


  委托机关:汕头市金平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宜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火车路20号

  联系电话:0754-88108380

  受委托机关: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黄岳光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168号二楼

  联系电话:0754-88663246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委托消防执法工作,依法确立消防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委托机关行使的消防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机关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履行下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小”场所、农家乐(民宿)、出租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场所行使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权。

  (二)举报投诉核查权。对消防监督检查权范围内的建筑、场所,涉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未按标准配置灭火器或防毒面具,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核查权。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进行处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进行处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进行处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进行处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7.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上述委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象不包括经公告确定的市、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指导、协助受委托组织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业务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

  3.为受委托组织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组织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或者个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组织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组织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受委托组织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9.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0.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机关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三、执法程序

  1.受委托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受委托组织立案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统一制定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和消防救援机构公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所处罚款应当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账户。当场处罚的案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参考《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告知前应提交委托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适当。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均由委托机关签发。

  3.对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超越委托权限的,依照相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委托机关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委托机关,并由委托机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委托期限

  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委托机关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经协议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委托机关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