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金平区金砂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信息分类
1、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2、街道办事处机构职能。
3、规范性文件、公示、公告等。
4、工作动态,包括业务动态和监督信息。
5、办事指南。
6、财政信息。
7、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8.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gdjinping.gov.cn/stjpjsjd/gkmlpt/index,指定地点为:金平区金砂街道办事处,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明禋路2号。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商业安全、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金平区金砂街道办事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明禋路2号,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132573。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03/index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金平区金砂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
1.当面提交。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明禋路2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金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
3.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准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④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⑤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查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对申请人已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部分告知其理由。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三、有关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