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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1MB2C454574/2020-00022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4-13
名称: 关于《汕头市金平区涉农社区居委会及经济 联合社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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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金平区涉农社区居委会及经济 联合社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13  浏览次数:-

  一、修改《汕头市金平区涉农社区居委会及经济联合社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汕农农函〔2019〕150号)的整改工作方案要求,我区已将公有(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和鮀莲、鮀江、岐山、月浦四个街道的集体“三资”交易系统进行合并升级,形成统一的“三资”交易平台,完善并增加了统计、监管、预警、发布等功能,为适应区交易平台升级后的规范管理工作,需对原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三资交易管理办法,以全面推进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二、制定《汕头市金平区涉农社区居委会及经济联合社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试行)》

  (四)《汕头市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五)《关于推进村级组织权利职责规范化运行的通知》

  (六)《金平区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工作指引》

  三、《汕头市金平区涉农社区居委会及经济联合社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个部分,分别为总则、机构设置及职能、交易范围、价值评估和交易程序、预警监督机制、附则。明确了:

  1、我区到期和新增投资额在1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未达到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均应进入区交易中心或街道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核实集体资产、资源情况,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制定并执行集体资产、资源运行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审核、审计和监督。

  3、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依托于“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公有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区交易平台”)开展,并分区域授权:1.金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下辖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我区城中村经济联合社和东方街道浔洄社区的集体资产、资源的公开交易审核、管理工作;2.岐山、鮀莲、鮀江、月浦4个街道下辖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审核、管理工作。

  4、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本街道辖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5、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责任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负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权利和义务,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依程序和按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6、健全集体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立集体经济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初评;评估小组人员由社区“两委”干部、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及其他专业人员等5至7人组成,参与评估人员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小组对资产资源进行初评,初评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资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资源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集体经济组织评估小组初评价值 50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集体经济组织评估小组初评价值 50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以拍卖、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评估小组初评价值 50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设定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合并、分立、改制、改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占有股份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六)依法其他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对初评价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资源可按初评价值进行处理。

  7、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前应当按照《关于推进村级组织权力职责规范化运行的通知》(汕金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2019〕1号)中村级重大决策事项和《金平区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工作指引》(汕金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2020〕1号)等流程通过集体资产交易方案(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结对帮扶村级公益事业的法人参与交易的方案),方可进行交易。

  8、集体资产资源进入区交易中心和街道交易中心交易时,集体经济组织应登录交易平台,录入相关交易信息,并提交街道审核。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需在5个自然日内将合同信息录入系统并上传合同附件。

  9、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0、增加交易合同期限、合同款收缴预警机制。交易平台在交易合同期满时点的30、90天前发出预警,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预警的提示,提前做好到期交易准备事项,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期满交易合同涉及的集体资产、资源收缴情况的督查;交易平台在交易合同款收缴时点前发出预警,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预警提示,通知竞得方做好缴款计划安排,并在交易平台录入收缴信息;逾期未收缴的,交易平台发出违约警示,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合同款,追缴无果的,按照法律规定和交易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交易合同。

  11、各交易中心和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建立健全交易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专柜管理,设立登记簿,对交易合同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归档;实行交易合同文本原件借取的审批、登记、限期归还,保证交易合同文本原件完整无损。已到保存期限的交易合同资料的销毁,应造册登记,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和备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干部、居监委及合同管理人员共同监销。

  12、农村产权流转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可依托交易平台开展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四、管理办法的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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