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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和农村工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畜牧业、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产品品质改善。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统筹全区扶贫开发工作。贯彻执行扶贫开发的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督查考核评估,指导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做好农机办证、核发和驾驶人员考核工作。
(七)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贯彻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负责全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监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五)贯彻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十七)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八)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区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开发,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贯彻执行水土保持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二十四)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二十五)拟订全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协调各有关单位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工作。组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考核、验收工作。负责有关资料、信息的收集和调查研究。承担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负责落实水利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上级关于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七)指导畜牧业生产。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实施和指导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二十八)负责全区农业、畜牧业、渔业、水行政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配合上级执法监察部门查处辖区内农业、渔业、水利、畜牧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禽的违法行为。
(二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职能转变。深入推行简政放权,加强行业内交叉重复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监管,强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三十一)与区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十二)与区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护标准;承担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