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执收 单位 | 有无免征对象,如有,请详细列举。 | 备注 | |
1 |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粤价〔2005〕127号,粤财综〔2013〕33号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drc.gd.gov.cn/) | 在我区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无 | ||
2 |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drc.gd.gov.cn/)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金平区税务局 |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
3 |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drc.gd.gov.cn/)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征收标准为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