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贵(汕头市大港河西侧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龙腾水岸花园>木工班组包工头):
我局在查处你违法行为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和邮寄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5〕第64号)。内容如下: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于2023年6月21日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77号),责令你在2023年6月25日9时前向王文强等58名工人支付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的工资,于2023年8月28日向你送达《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77号)的补充通知》及《龙腾水岸花园项目郑永贵木工班组欠薪明细表》等材料,责令你在2023年8月31日17时前对《龙腾水岸花园项目郑永贵木工班组欠薪明细表》欠薪金额进行确认,并支付工人司景东、田涛等18人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的工资,但你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结清上述工人被拖欠的工资。2023年9月20日,我局向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移送郑永贵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2023年9月22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立案侦查。2025年1月20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汕金检刑不诉〔2025〕第2号),并建议我局对你“拖欠工人工资,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你的行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并对照附件序号79的裁量标准,认定为“情节严重”,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拖欠工人工资,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改正指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79号二楼205室;
联系部门:金平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754-83147782。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