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南京亿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汕头天环冷链物流仓储项目-西地块<1#冷库、1-2#冻品配送中心、水泵房>)
我局在查处你单位违法行为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和邮寄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5〕第111号)。内容如下: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阙胜峰等3名工人向我局反映被你单位雇佣到汕头天环冷链物流仓储项目-西地块<1#冷库、1-2#冻品配送中心、水泵房>做工,被拖欠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股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5〕第111号),于2026年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金人社监字〔2025〕第111号),经责令,你单位未按文书要求提交书面用工材料,也未处理工人工资问题并就工人工资数额进行举证。我局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数额进行认定,截至目前,你单位尚拖欠阙胜峰等3名工人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合计47705元。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文书3日内支付阙胜峰等3名工人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合计47705元(阙胜峰被拖欠工资18035元、李长征被拖欠工资15035元、蒋涛被拖欠工资14635元)。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等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79号
联系部门: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联系电话:0754-83147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