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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17556457129/2021-00092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2-20
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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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0  浏览次数:-


《汕头市金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71月,我区出台了《汕头市金平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金府〔2017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以来国务院、广东省、汕头市相继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尤其是《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颁布,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特别是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国家和省、市的新制度新要求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完善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度,根据我区实际,修订了本规定。

二、修订目的

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我区规范文件制发程序、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等。

四、主要内容

《汕头市金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共三十二条:

一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第二条)。

是调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承办职责分工,统一规定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是细化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基本规范,主要包括:强调制定主体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四条、第五条);严格控制政府规范性文件数量,强化部门职责(第六条);规范冠以经政府同意和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两类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第七条)。

是明确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负责起草,以及落实起草单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的第一协调人职责(第八条、第九条)。

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合法性审核(审查)、发布要求,主要包括:明确报请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细化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列举退回补充完善、重新起草、不予(暂缓)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情形(第十六条);严格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间、发布载体以及施行时间的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是充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评估要求。主要包括:细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机制,从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方法、程序、时限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特别是为防止“管理制度断档”现象,要求评估机关应当结合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工作,防止发生行政管理制度断档,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延续性(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协调机制(第二十八条),以及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政务公开(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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